建始县教育局关于建始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2
建始县教育局关于建始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幼儿园监管的建议》提案(第42号)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湖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建始县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制定了具体措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快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着力扩大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安全、就近、够用、适用”的原则,加快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步伐,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达到每个乡镇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完善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按需安排配建幼儿园的布局。

二、理顺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1.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领导,省市(州)统筹,县级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求,落实好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定规划、促发展、扩资源、抓普惠、建队伍、提质量、保安全、保运转、保公平等方面的主体责任。2018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2.健全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每个乡镇必须办好一所独立建制、财政拨款、园舍独立、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根据需要下设村级分园。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实行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村级幼儿园(幼儿班)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公办村级幼儿园可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也可设为独立建制的幼儿园,隶属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各地要通过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

3.规范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班)管理。到2020年,全县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幼儿班)均须在园舍场地、师资队伍、保教工作、作息用餐、经费收支管理等方面与小学相对独立;业务上接受所在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统一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学前班。

三、构建师资队伍建设支撑体系

1.落实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其他学校教师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达到从业岗位标准方可上岗工作。到2020年,全县基本实现幼儿园教职工全员持证上岗。

2.配齐配足教职工。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湖北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指导意见》编制需求规划,有计划地配备公办幼儿园教师,不断提高公办园教师在编比例,同时配齐配足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确保满足幼儿园正常保教需求。

3.保障教师待遇和合法权益。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对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落实相关工资倾斜政策。通过财政补贴、以薪养岗、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偏低问题。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其教职工工资待遇。依法将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确保五年一个周期完成对全部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的全员培训。将学前教育师资统筹纳入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岗位评聘范畴,并按幼儿教师数在当地教师总数的占比落实相应名额。

四、加强监管规范办园行为

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大对无证办园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坚决消除“大班额”,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幼儿园动态服务与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实行办园不合格退出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幼儿园责任落实挂牌督导机制,推进办园行为常态化监管。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教育、支持教育,为建始教育的发展献计献策。

 

 

     

                         2018828

 

主管领导:曾凯令               联系电话:18995920777

  人:毛莉红               联系电话:13451020118

邮政编码:445300

    送:县政协提案委1份,县政府督查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