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9
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上)
——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上) 王胜男     中国绿色时报12月17日报道 在森林防火期内,如果有人驾驶没有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进入森林防火区,按照现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可以对其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或警告。按照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他将面临200元~2000元的罚款。

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41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森林防火条例》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订。

“《条例》的修订对于我国森林防火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说,“修订后的《条例》更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治火的理念和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森林防火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了森林防火组织,着力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共7章38条,经修订的《条例》共有6章56条。有新增的条款,有细化的条款,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始终没有变。

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

现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修订后的《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共7章38条,经修订的条例共有6章56条。其中,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表述变化最为引人注目。

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明明白白地落实到了具体人。“领导”可以有很多,但“首长”只有一个。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就是省长、市长、县长等行政一把手,进一步强调了森林防火不仅仅是部门行为更是政府行为。

这一处修订也是对《森林法》的进一步落实。《森林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常言道,“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高层领导的重视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证。11月30日,随着秋季森林防火期结束,吉林省宣告实现连续28年无重大森林火灾。从一个曾经的森林火灾频发省份到现在的森林防火先进典型,落实从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到乡(镇)长、村长和林业局局长、林场场长,各级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七长”负责制,是其公认的最关键的成功经验。

从单纯预防迈向日常林火管理

现行《条例》第19条: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第18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先成片造林,再砍树开设防火隔离带,这样的无用功至今仍然是部分地区见怪不怪的现状之一,因为造林和防火两套规划、泾渭分明。如今,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应该从规划设计环节就纳入考虑范畴,并作为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新增了森林防火检查监督方面的内容。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近年来,每到森林防火期,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会派出工作组,明察暗访,发现并及时责令整改火灾隐患,收到良好成效。如今,检查监督的举措也被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标志着森林防火工作不再是简单地预防森林火灾,而是向日常林火管理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条例》修订“赶时髦”也重实用

现行《条例》第8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修订后的《条例》第6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改革开放近20年,中国在变,林业在变,可《条例》却始终没变,一些条款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并新增了对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义务的规定。

此外,还增加了鼓励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和航空护林等新生事物、先进技术的内容。

《条例》的修订既“赶时髦”,也重实用,实实在在地下决心解决森林防火经费落实难问题。修订后的《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森林防火经费从何而来,一直是困扰地方森林防火部门的问题。虽然《森林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但经费落实问题却常常被避重就轻。由此造成我国很多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落后陈旧、森林防火队伍不稳定等一系列沉疴。

2001年4月14日,全国重点省区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现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提出了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条标准。其中提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如今,这两条标准也被写入修订后的《条例》,经费的保障对于我国森林防火事业来说无异于久旱逢甘霖。

责任编辑:星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