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JS4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JS4号​)

名 称:湖北柏闲居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EY087T

住 所:建始县业州镇风吹坝村9组

法定代表人:陈婵

我局建始县分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2年10月开工建设的建始县柏闲居实木家具整装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湖北柏闲居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湖北柏闲居木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天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复印件;建始县柏闲居实木家具整装生产项目《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建始县柏闲居实木家具整装生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湖北柏闲居木业有限公司陈婵身份证复印件;湖北柏闲居木业有限公司廖明俊身份证复印件;陈婵和廖明俊结婚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建设的建始县柏闲居实木家具整装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鉴于你公司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3年10月8日取得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关于建始县柏闲居实木家具整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建环审〔2023〕12号),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