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2
州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

州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办法》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猎捕野猪工作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1]3号)的规定,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狩猎行为,按照野生动物繁殖规律,方便猎枪管理,经州林业局、州公安局共同商议,决定将我州禁猎期、禁猎区、禁猎工具、禁猎方式、禁猎对象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恩施州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在禁猎期内,全州禁止狩猎各类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需要围猎某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狩猎。

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护秋期。护秋期间,取得州林业局核发的《狩猎证》的护秋队,可以按照《狩猎证》核定的数量猎捕野猪。

 二、禁猎区

全州各级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军事禁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工矿区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年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三、禁猎工具

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粘网等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高压电频装置为违禁猎捕工具。

四、禁猎方式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井、捡蛋、捣巢等方式为禁猎方式。

五、禁猎对象

我州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均属禁猎对象。由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狩猎证的,按狩猎证规定狩猎。

特此通告。

恩施州林业局

2013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星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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