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5
【解读】《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使现行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适应和满足招投标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进行充分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鹤峰政规〔2017〕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8〕4号)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条,《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组织机构的职责

《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相应职责。

(二)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

《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测绘、规划、地勘、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招标。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提高到施工单项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3号)执行。也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职责

《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

鹤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