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1-307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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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鹤政发〔2021〕14号 |
文件类型: | 通知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1年09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16号)、《州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等要求,县人民政府对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鹤政发〔2017〕21号文件中明确保留及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8件(其中,有效期内3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5件)、宣布废止4件、宣布失效19件、予以修改4件。
文件废止后,相关事项仍然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管理;对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若相关事项还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的,相关部门要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报县人民政府制发;对予以修改的文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制发,原则上重新制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期内)
附件:2.决定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
附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决定予以修改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