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市监处罚送告〔2023〕10号
利川市大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23年 10 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市监处罚【2023】240号)。
内容是: 利川市大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李韬 联系电话: 0718- 7861611
联系地址: 利川市腾龙大道2号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