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1
恩施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索引号: 011460299/2023-4360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恩施州财政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规【2015】1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0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州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州财政局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州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管理、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过程中的投诉;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八)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审机构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可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委托任务,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参加评审;

(四)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六)建立健全的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机构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 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依据、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按照下列依据进行;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州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价格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依据。

第十条   财政投资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额度:

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纳入重点评审范围;对投资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工程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审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查;对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投资评审相关程序和质量要求进行内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州投资评审机构备案,州投资评审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执行或整改。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四)报审内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和评审范围、评审依据、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预(概)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纳入支出预算管理的全过程。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并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二)将经审核的投资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

(三)将项目建设的现场监督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实时掌控资金安全;

(四)建设项目按程序完成招投标工作后,严禁随意变更工程(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除外)。单项变更工程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工程中标价5%(含5%)的,应提交投资评审机构对变更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报告如果出现重大情况没有反应或定性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有权退回评审报告,要求重新评审,直到评审报告符合要求。如评审机构拒绝重审,财政部门可扣减评审费用并重新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被评审机构单位不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拖延、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经评审发现被评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恩施州财政局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