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知书】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8
【提醒告知书】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特提醒告知如下:

一、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有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请立即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的,监管部门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者在《办法》施行后如继续存在“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