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健全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
三、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鹤峰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鹤峰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征求对《预案》的建议和意见,按照各单位反馈的修改建议,综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依据,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峰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指导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职责分工
《预案》明确由县政府成立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应急管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鹤峰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鹤峰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各自职责。
六、主要内容
(一)运行机制。《预案》明确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分为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预案》明确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超出我县自身控制能力时,应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及时上报,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在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单位、事发地各乡镇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值守准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和科技准备、安全防护。
(五)预案管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
七、政策重要举措
(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处罚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临阵逃脱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执行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详见下图:
九、注意事项
做好应急保障:
(一)预案保障
(二)人力资源保障
(三)装备物资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六)通信保障
(七)基本生活保障
(八)单位联动保障
(九)单位联动保障
(十)资金保障
十、关键词诠释
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十一、新旧政策差异
《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首次出台,暂无新旧政策差异,如以后预案内容更新,会在新预案解读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