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7
鹤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索引号: 011496021/2020-832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鹤峰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公告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当前,全县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时期,为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减少大气污染,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特发布本戒严令。

一、戒严期间和戒严区域。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戒严区为全县所有森林分布区域、森林外围500米以内区域、城镇规划区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地段。

二、在戒严区内严禁从事以下行为:严禁露天焚烧作物秸秆、烧荒、烧田埂、烧灰积肥、造林炼山、清库炼山、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物的行为;严禁在林区内吸烟和从事上坟烧纸、篝火、野炊、燃放烟花鞭炮和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在林区内实施爆破作业。确因应急抢险需要野外用火或因工程建设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必须经县、乡护林防火指挥部现场审查其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条件,在达到安全要求,依法取得野外生产用火许可,并报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在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生产用火。

三、戒严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和秸秆禁烧宣传动员工作,全面落实野外用火和秸秆禁烧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野外火源管理机制;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和执法监督;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大田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还田的技术引导;县林业部门和县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强林区护林巡查和执法监督;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县供电部门等通道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公路、供电通道沿线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

四、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全面查改森林火灾隐患,切实增加护林力量,对进山要道、重点部位、山火高发区域增派专人看守,并严格执行巡护制度;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一切人员和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盘查,严禁火源进山入林。

五、林区农户要切实履行森林经营法定主体责任,严格监管家人的生产和生活用火,杜绝违规用火,及时消除经营管理责任区的森林火灾隐患。

六、各单位、村(社区)、学校等要切实提高职工、居民、学生的防火意识,要切实加强高危人群监护,严防小孩、学生及智障人员等特殊群体玩火。

七、戒严期间,各类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各类应急队伍要服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调遣,确保迅速有序、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或任由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直接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八、对违规用火和造成森林火灾或大气污染的肇事者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公安部门和县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在人口密集区露天焚烧秸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718—5283680(县林业局);0718-5295198(县应急管理局);紧急呼叫:119。

此令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