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ZD3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ZD3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玉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LWFL1K

住所:咸丰县朝阳寺镇水井槽村艾家坨组

法定代表人:谢斌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19日、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你公司萤石、重晶石废矿渣综合加工利用项目2021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后,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在2021年5月开工建设后,同步新建一条方解石萤石洗选加工线,该洗选加工线不在环评批复范围内,批建不符。二是你公司萤石、重晶石废矿渣综合加工利用项目及方解石萤石洗选加工线2021年8月建成,未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其中,萤石、重晶石废矿渣综合加工利用项目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产生的尾砂、污泥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内。你公司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萤石、重晶石废矿渣综合加工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州税务局提供《湖北玉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至今增值税入库情况》复印件、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提供湖北玉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用电情况原件、湖北玉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重选生产线投资清单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建设了一般固废库、危废暂存间,厂区空地内露天堆放的尾砂、污泥已转移至一般固废库存放,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处置协议。2023年8月17日完成了萤石、重晶石废矿渣综合加工利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挂网公示。2023年6月停止了方解石萤石洗选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位于已小厂坡煤矿工业广场,未发现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公司: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