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董贤坤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董贤坤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市监处字[2019]第42号

当事人:董贤坤,男,现年41岁,住鹤峰县中营镇八字山村六组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系鹤峰县中营镇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8MA48XCCBOF,名称:鹤峰县中营镇万和门市部,经营场所:鹤峰县中营镇北佳集镇沿河路12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散装食品、家用电器、家具、水果蔬菜、农副产品、农药、肥料及农作物种子零售与批发。

为认真落实《2019鹤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鹤市监[2019]26号)文件精神,依据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八月上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安排》,2019年8月6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鹤峰县中营镇北佳集镇12号的门市待售的由宜昌土家情韵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生产的“震味唐”土家豆豉(规格150g/袋)进行了抽样,经该检验机构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报经批准,对当事人库存的“震味唐”土家豆豉5袋依法实施了扣押,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鹤市监扣字[2019]31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从鹤峰县容美镇海通市场个体工商户向某某处购进由宜昌土家情韵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生产的“震味唐”土家豆豉(规格150g/袋)1件(每件32袋),购进价70.00元/件,购进金额70.00元,销售价3.00元/袋,货值金额为96.00元。2019年8月31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测结果为0.553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产品进货凭证、产品检测报告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二份及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时间、数量、价格和销售等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确认了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的产品库存情况;

证据四:抽样工作单一份,证明了被委托单位抽样的情况;

证据五:产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震味唐”土家豆豉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证据六:检验机构资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验机构具有法定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合法有效;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凭证一份、产品检测报告一份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商提供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19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市监告字(2019)21号《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震味唐”土家豆豉5袋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