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黎杰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4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黎杰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市监处字[2019]第52号

当事人:黎杰,男,现年27岁,住鹤峰县燕子镇程丰村五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2828MA49TG2Y52,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五金商品零售,经营场所为鹤峰县燕子镇新行村八组,联系电话15972431***。

2019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范围发生了改变,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2019年10月22日,按照《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县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鹤峰县燕子镇新行村八组的门市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范围发生了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当即,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鹤市监燕责改字[2019]1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范围发生了改变,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3张,佐证当事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现场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时间、营业额以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本局于2019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市监告字[2019]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因此,当事人改变登记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鹤峰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77582010400072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