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鑫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鑫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市监处字[2019]第56号

当事人:李鑫,男,现年23岁,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板桥乡板桥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31223************,联系电话18771209***。

2019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家用电器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2019年10月16日,按照《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县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鹤峰县燕子镇燕欣路的门市部现场检查时发现,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设立“京东家电专卖店”,从事家用电器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家用电器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1张,佐证当事人从事家用电器经营活动现场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家用电器经营的时间、品种、数量等事实;

证据四:登记机关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本局于2019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市监告字[2019]5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办理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鹤峰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77582010400072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