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宣恩县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相关情况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3
【解读】关于《宣恩县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相关情况的解读

现将《宣恩县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殡葬服务公益化为方向,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巩固殡葬服务公益成果,完善公益性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理顺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完成县城区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三位一体”建设,完成火葬区、土葬改革区、禁丧区、禁葬区范围划定,加快覆盖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健全完善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促进我县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起草过程

2023428日起向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2023510日修定,2023515日,组织19个县直部门,召开座谈会,2023531送审,20231113日发布。

三、文件法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三)《州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827号)。

2022年,完成县市城区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公墓、火化炉)建设,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殡葬服务需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全面实行火葬,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试点,建立惠民殡葬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文件文件主要内容

()加快城乡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完善县城区集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火化车间“三位一体”的综合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推进乡镇公益性公墓、乡镇殡仪服务站以及乡村振兴示范村、重点村、共同缔造 村生态公益性公墓或农村集中安葬点建设,逐步实现集中安葬。到2023年底,完成县城区火化设施建设,建成椿木营乡公益性公墓、万寨乡伍家台村公益性公墓;到2024年,建成万寨乡、晓关侗族乡、长潭河侗族乡3个乡镇公益性公墓;到2025年,公益性公墓覆盖核心景区和乡村振兴重点村以及60%以上中心村;到2030年,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中心村,农村集中安葬点全面建成。新建公墓或集中安葬点的土葬改革区域,全面推行遗体深埋不留 坟头或骨灰安葬。

()稳妥有序推进火葬、土葬改革。依据我县城市规划区 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县民政局已完成火葬区、土葬改革区、禁丧区、禁葬区范围划定(见附件)。火化设施建成后,设置火化过渡期(具体期限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过渡期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落实逝后遗体火化的要求,过渡期满后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骨灰实行公墓安葬、存入殡仪馆骨灰堂或播撒,禁止将火葬区逝者遗体运到土葬改革区土葬,禁止骨灰装棺再葬,鼓励土葬改革区逝者遗体火葬。土葬改革区建有公益性公墓或农村集中安葬点的,应当在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安葬;土葬改革区暂未建公益性公墓或农村集中安葬点的,按规定实行 节地生态安葬。少数民族另有法规、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倡导生态文明殡葬。积极推广现代文明殡葬礼仪 和殡葬用品,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散撒等生态安葬方式,提倡以树代碑或不立碑,践行生态、节俭、文明的祭祀方式。积极弘扬厚养薄葬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革除殡葬陈规陋习,从注重实地实物祭祀向以精神传承为主转变。

()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体系。逐步增加惠民殡葬项目,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并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凡我县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本县殡仪馆(乡镇殡仪服务站)治 丧的,免除县域内遗体接运、冷冻()遗体存放、火化和消毒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以及减免不超过1000 元的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用;凡火葬区范围内的我县户籍村()(公职人员除外),火化过渡期内死亡后其家属自愿实行火化的,免除县域内遗 体接运费,同时在县殡仪馆(乡镇殡仪服务站)治丧3日以内的,另行减免不超过500元的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用;凡禁丧区范围内的我县户籍村()(公职人员除外),死亡后在县殡仪馆 (乡镇殡仪服务站)治丧3日以内的,免除县域内遗体接运费, 并减免不超过500元的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用(减免期限:2024 1 1日至20281231);凡属禁葬区范围内但未纳入 禁丧区的我县户籍村()(公职人员除外)死亡后,减免1000 元的公墓墓穴费用(减免期限:202411日至20281231)。以上同类型费用不享受重复减免政策。

()加强殡葬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墓位占地面积,安葬遗体的单人土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 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安葬骨灰盒的单人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卧碑面积 不得超过0.4平方米;埋入荒山瘠地的土葬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 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禁止修建活人墓、住宅式墓地、大碑大墓和宗族墓地,禁止立生祭碑。禁止演出类节目进入县殡仪馆 (乡镇殡仪服务站),禁止在政府划定的禁丧区域和县殡仪馆(乡 镇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及灵柩、私设灵棚 (灵堂)、举办丧事、播放哀乐、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在林区、景区、城镇街道、居民区等 场所焚烧香蜡纸草、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封建迷信、淫秽以及含有金属、塑料等环保不达标的殡葬祭祀用品。禁止在县域内国省道主干道和高速公路进出口周边300米以及县道200米范围内生产和销售棺木、墓碑、墓体石材等丧葬用品经营行为。禁止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 田保护区以及政府划定的禁葬区域修建坟墓;禁止在县域内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修建坟墓;禁止在县域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修建坟墓。

()理顺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对于县城区范围内私设灵堂 ()治丧扰民行为,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参与进行劝阻、制止,珠山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乡镇殡仪服务站和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依法依规设立公益性殡葬管理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坚持公益属性不变,探索设立国有殡仪服务企业,将县殡仪馆、乡镇殡仪服务站提供的殡葬服务委托国有殡仪服务企业统一运营管理。将公益性殡葬管理机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税费减免等配套服务政策。

()强化综合管理。依法查处在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非正常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证明管理,加大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非法进行殡仪服务和私自改装车辆 运输遗体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大尸体接运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在城区(集镇)乱摆摊点、占道经营、 乱搭伞棚、出店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在禁丧区私设灵堂()治丧 扰民的行为,依法依规强制拆除违规搭建设施。依法查处私自买卖、转让墓地行为,加大对乡镇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集中安 葬点向确定覆盖区域外的村()(不含原户籍在该地的)提 供安葬服务并收费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 员的教育管理,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 铺张浪费、借机敛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死亡的,县人社部门必须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依规丧葬证明(土葬改革区)发放丧葬、抚恤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