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BD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31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BD2号​)

当事人名称:巴东县恒宜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446028807

注册地址: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

法定代表人:王玲

我局巴东县分局于2023年9月20日、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完全;废机油壶与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未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未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巴东县恒宜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提取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以及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新建一处规范化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张贴标识标牌;废机油壶、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均已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分类分区存放;按规定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分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登记台账;制定了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并上墙公示,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公司: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