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恩州环责停字〔2024〕XF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7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恩州环责停字〔2024〕XF1号​)

单位名称:秦商源新材料粉体科技(恩施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K3EM9B

住 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朝阳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

我局咸丰县分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4日,我局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恩州环责限字〔2023〕XF1号)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环境违法行为限制生产三个月,2023年11月23日,咸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及敏感点共4个点位进行了夜间噪声排放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1#点位夜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标准,敏感点4#点位夜间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属于限制生产期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恩州环责限字〔2023〕XF1号)、《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恩州环送字〔2023〕XF17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咸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复印件、原始监测记录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责停告字〔2024〕XF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整改,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治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之日起解除。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