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ES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8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ES1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H03T1W

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久荣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3年10月18日、10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对蓝牌渝AS575P、黄牌鄂Q2181学等7辆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移动采样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未达到400mm,且车辆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以及附录B.2.3.1.5规定“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 mm”。对比上述7辆机动车车辆《在用车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涉及环保检测收费费用1470元。你公司未如实填写冒黑烟否决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规范检验,最终为相关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在用车检验报告》复印件,恩施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4〕ES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元整(小写:147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户 名: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190100120100011158

地 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1号(恩施市财政局三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