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02
关于印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国家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原件)

(二)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复印件);

(三)单位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资料传递至审批;

(二)审批:核对录入信息,对受理、收件等情况进行审批,单位经办人在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凭条上签字。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一、职工含义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特殊情况缴存开户

   (一)借调、外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与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的,由用工单位缴存;

   (二)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借调、外派等人员,由工资发放单位缴存;

   (三)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借调、外派等人员,没有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的,原则上由用工单位缴存。

三、申请资料

1.《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表》(单位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2.单位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资料传递至审批;

   (二)审批:核对录入信息,对受理、收件等情况进行审批。

五、说明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含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二)存在相同身份证号码的正常和封存的账户,不允许再次开户;

(三)个人账户四种状态:正常、封存、销户、冻结。


第三章 缴存人状态变更(封存与启封)


 一、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不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封存情形

封存包含退休封存、离职封存、破产改制封存、同城转移封存、其他封存。

   (二)封存与启封办理

     1.封存

1)封存手续由单位办理;

2)《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状态变更表》(扫描原件)。

     2.启封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状态变更表》(扫描原件)。

 二、办理程序

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说明

封存和启封手续在州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时由州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单位经办人在州中心网上大厅办理时需审批办理。


第四章 集中封存户


一、含义和作用

集中封存户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为管理集中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而设立的管理户,其作用是集中存放封存的个人账户。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由州中心集中管理。

二、集中封存户封存的办理

应封存的个人账户由单位申报,审核后转入集中封存户。进入集中封存户后,因转移和提取原因需要从集中封存户转出的,按规定办理转移(转到新单位)或提取(必须是销户提取)手续。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汇缴

   (一)含义

汇缴是指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业务。

   (二)缴存基数与起始时间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总收入除以1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参加工作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调入当月工资,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3.资金到账后,及时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同一单位应选择相同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办理程序

1.核定:由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缴存单位应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定,缴存单位按核定后的金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2.单位当月有新录用、转入、转出、封存职工的,由单位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开户、转入、转出和封存手续,再办理单位汇缴核定,打印汇缴核定单,缴存单位按汇缴核定后的金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

   (一)含义

补缴是指单位将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补缴情形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申请资料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说明(扫描原件);

2.单位填写《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

(四)办理程序

1.核对单位补缴清册(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数、金额、补缴起止年月、补缴月数、总补缴金额等)是否规范,有无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单位印章;补缴清册和补缴金额是否一致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销户手续之前可以补缴单位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未分配金额转移

(一)主管部门下面有多个二级单位开户,二级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主管部门统一缴存时,业务系统自动将资金挂账到主管部门归集暂存款,办理未分配金额转移业务。业务办理完成后打印《单位未分配金额转移凭条》,单位经办人签字。

   (二)职工在州内因工作调动办理转移手续后,原单位需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

1.单位将补缴资金挂账到原单位归集暂存款,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办理未分配金额转移业务。业务办理完成后打印《单位未分配金额转移凭条》,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2.资金分配转移到新单位后,扫描单位情况说明,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


第六章 个人账户关联和合并


一、合并情形

当同一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和合并手续。

二、相关规定

按照“一人一户”的原则进行个人账户关联和合并,具体情况如下:

1.其中有一个正常状态账户,把其他状态账户都关联到正常状态账户(不需要区分先后顺序),再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其中没有一个正常状态账户,把其他状态账户都关联到一个有资金余额的账户(不需要区分先后顺序),再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三、申请资料

缴存人或单位经办人持个人身份证、工作变动手续或单位相关资料办理,并拍照存档。

四、办理程序

1.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2.个人账户关联和合并业务在全州范围内都可办理。


第七章 转 移


一、转移分类

转移是指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管理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转移业务有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二、相关规定

   (一)缴存人在恩施州内工作变动,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二)缴存人到恩施州外工作,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的,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或提取销户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与转移人信息不一致的,须由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更正信息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四)本辖区内,由单位统一办理多人到同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提供《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附本次转移职工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缴存人或委托人办理转移业务时需拍照存档。

三、同城转移

   (一)含义

同城转移是指在恩施州内不同单位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

   (二)申请资料

1.本人凭个人身份证、工作变动手续或现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资料(扫描原件);

2.单位代办的凭单位相关资料或入职资料、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同城转移凭证上签字;

2.审批:核对录入信息,对受理、收件等情况进行审批;

3.账户转移业务在全州范围内均可办理。

    四、异地转移

   (一)含义

异地转移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在恩施州内和州外单位间的转移。异地转移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转出地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转入地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二)申请资料

1.从州外转入:

1)职工本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扫描原件);

3)委托单位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和《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均为扫描原件)。

2.从州内转出:职工应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应向转入地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扫描原件)。

   (三)办理程序

1.从州外转入:

1转入单位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按个人开户程序办理;

2)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续交6个月后,由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向转入地中心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委托单位办理的,填写《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由转入地中心受理后通过接续平台按程序办理。

3)转入地中心向转出地中心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中心收到接续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从州内转出:

1)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供调动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6个月后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2)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供调动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由转入地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向转出地中心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中心凭《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转至转入地中心,并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第八章 提 取


    一、提取范围

   (一)购买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地、市一级,下同)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六)自住住房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七)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或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基本要求

(一)缴存人(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面签并拍照存档;

(二)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借款或担保的,必须偿清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或担保债务,清偿后如有余额,方可提取;

(三)缴存人在恩施州境内工作调动,只能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以继承、赠与、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及补办、换发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无论是否同一提取范围,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销户提取、对冲还贷的除外)。

三、相关规定及收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规定:

1)可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的金额;

2)购买的自住住房为缴存人配偶单独个人所有的,缴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免征契税对象因购买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以税务局免征契税资料代替契税完税凭证。

4)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真实性要进行核实。购买新建商品房发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购买新建商品房合同通过当地房产部门网站进行查验。如无法查验购买新建商品房合同真实性的,可电话联系当地房产部门或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购买二手房的,电话联系当地房产部门、税务部门进行核实。

5)提供的购房相关资料必须在1年以内。

  2.收件: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扫描原件);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扫描原件);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增值税发票(扫描原件);

4)购买恩施州境外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提供当地户籍资料(扫描原件);

5)缴存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扫描原件);

6)由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或者由双方在服务大厅面签委托书(扫描原件)并拍照存档、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规定:

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之日起1年以内(以最后1个行政审批时间为准),可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合同的金额。

2.收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应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建造施工合同(扫描原件);

2在国有土地上翻建自住住房(指对原自住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并重新建造),应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建造施工合同(扫描原件);

3)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需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应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1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及房屋大修施工合同(扫描原件);

4)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相关土地、规划等职能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房屋建造施工合同(扫描原件)

5)缴存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建房人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资料(扫描原件)。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规定:

借款人及配偶偿还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1年以上,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能够全部偿清剩余借款本息时,可办理一次性抵扣手续;

借款人及配偶偿还户籍地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不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的还款总额。

2)收件:

  ①偿还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

 ②偿还户籍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提取的,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中心还款明细表、银行卡、婚姻状况资料(扫描原件);再次申请的,只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还款明细表;

未提供过当地户籍资料的,需提供当地户籍资料(扫描原件),已提供过的不需再提供。

  2.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1)规定:

 ①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的商业银行还款总额;

 ②购买的自住住房为缴存人配偶单独个人所有或银行借款合同为缴存人配偶一人的,缴存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收件: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按期还款的,提供最近1年的银行还款明细(均为扫描原件);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提供银行还款凭证扫描原件,银行还款明细中有提前还款记录的,不需提供

 ②缴存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婚姻状况资料(扫描原件);

 ③未提供过当地户籍资料的,需提供当地户籍资料(扫描原件),已提供过的不需再提供。

 (四)缴存人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1.租赁廉租房、公租房的

1)规定:房屋租赁期内,每个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

2)收件:提供缴存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付款凭证,承租人为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资料(扫描原件)。

2.租赁社会出租房屋的

1规定:房屋租赁期内,每个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2)收件:

提供缴存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婚姻状况资料、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的1个月以内的无房证明(扫描原件);

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原件)。

3.说明:

1职工缴存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凭工作地房产部门出具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由单位提供用工相关资料;

2夫妻双方都为缴存职工的,必须录入夫妻双方的信息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规定:每个家庭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2.收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申请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均为扫描原件)。

(六)自住住房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1.规定: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补差金额。

  2.收件: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1年以内的房屋补差付款凭证(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扫描原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人为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资料。因与房屋拆迁补偿部门有债务往来,无补差付款凭证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均为扫描原件)。

(七)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开除、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出境定居的

1.规定:离休、退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再办理销户手续;辞职、辞退、开除、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6个月后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出境定居的,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收件:提供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扫描原件);

2)辞职、辞退、开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相关资料(扫描原件);

3)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相关资料(扫描原件)。

3.说明:

   (1)封存期内,符合其他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条件的,先办理启封再办理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手续;

 (2)职工账户封存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凡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原单位已办理了单位名称变更业务的,不需要职工个人再提供单位名称变更说明。

(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规定:

1)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生效之日起,由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申请办理账户销户手续,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有2个以上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共同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签署承诺书(扫描原件并拍照存档)后办理提取手续;

3)法定未成年继承人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法定监护人代理提取;

4)无法定继承人和无法定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凭社区、民政、司法机关相关资料办理)。

2.收件:提供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身份证、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证明、未成年继承人身份证、法定监护人监护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以上证明均为扫描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受理并审查提取原因、缴交状况、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冻结封存状况,核对提取人身份证明,审查提取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提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2.审批: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批;

3.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销户凭证》或《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


第九章 单位信息变更


一、含义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的单位,其单位信息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等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并拍照存档。

二、申请资料

1.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新的法人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变更单位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扫描原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人证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扫描原件)、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批;

2.审批:核对录入信息,对受理、收件等情况进行审批,单位经办人在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凭条上签字。


第十章 个人信息变更


一、含义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拍照存档)。

二、相关要求

(一)个人账户正常状态下的个人信息变更,除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要经过审批程序外,其他信息变更由受理人直接办理;

(二)依法冻结情形在解除冻结后进行变更;

(三)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持变更情况说明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扫描原件)。

三、申请资料

个人身份证及变更材料(扫描原件并拍照存档)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批;

(二)审批:核对录入信息,对受理、收件等情况进行审批。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凭条上签字。


第十一章 单位注销


一、相关规定

(一)单位因整体转移,职工全部按住房公积金转移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凭单位申请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二)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三)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

二、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申请书(申请事项及理由并盖章),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提供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公司决议等(扫描原件);

(三)单位因整体转移销户的,提供上级或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单位书面申请和转移花名册(扫描原件);

(四)单位合并注销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扫描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和收件资料并提交审批。

(二)审批:核对录入信息,对受理、收件等情况进行审批。单位经办人在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凭条上签字。


第十二章 错账调整


一、错账调整情形

错账调整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需要进行调整的业务。

(一)单位核定错误多缴;

(二)单位重复补缴;

(三)超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多缴;

(四)其他原因造成错缴。

二、申请资料

(一)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汇(补)缴错误原因说明、调整前及调整后相关信息(扫描原件);

(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扫描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批。

(二)审批:核对录入信息,对受理、收件等情况进行审批,单位经办人在《恩施州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签字(扫描原件)。

说明:单位办理多缴调整的,应事先向调整涉及的缴存职工说明情况。


第十三章 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单位因经营状况或其他原因造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材料

(一)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书面申请(扫描原件);

(二)上年度财务报告(扫描原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资料(扫描原件);

(四)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决议(扫描原件)。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件并初审是否符合规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审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章 基数调整


 一、相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每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11-228日,企业单位可为每年71-830日。

(二)单位应如实填写职工人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程序报州中心审批后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上下限不得超过(或低于)州中心每年发布的年度缴存额上下限。

二、申请资料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扫描原件)。

三、办理程序

1.职工在本单位一个年度内第一次调整基数不需要审批,第二次及以上应按程序审批后办理;

2.职工调动单位后第一次调整基数不需要审批。


第十五章 查 询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本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时,通过以下方式:

一、柜台查询。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柜台查询。

二、网站查询。职工登录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输入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预留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电话号码查询。若是第一次登录,先注册再登录查询。

三、微信公众号查询。关注“恩施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并注册,再登录查询。

四、手机公积金APP查询。下载手机公积金APP,选择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城市,先注册再登录查询。

五、支付宝查询。在支付宝首页搜索“恩施公积金”,不需注册,刷脸查询。


第十六章 失信管理


一、缴存职工有以下情形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在限期内主动退回的,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其他途径追回或未退回的,10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有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纳入黑名单管理,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缴存单位或单位经办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缴存职工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具虚假材料造成缴存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二)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