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ES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ES2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花杆坪发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F1UKW4R

住所: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镇龙洞河村二台坪组

法定代表人:甘碧珍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3年9月13日、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二台坪养殖场建设项目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沼液暂存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粪污渗漏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142280100000285)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登记编号91422801MA4F1UKW4R001W)复印件,恩施州绿色巨农农牧有限公司开具的代养证明,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代养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会签表复印件,公司提交的整改方案及佐证资料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ES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陈述申辩事由:1.不存在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违法行为及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理由:一是公司养殖项目是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开始建设,投入使用,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公司在执法人员取证时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不是最新的备案表,公司养殖场建成后,原设计发生了变更,已于2022年7月5日重新进行了备案,应以新更改后的备案表作为依据,不属于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三是公司自2022年8月4日开始第一轮喂养,于2023年2月1日开始出栏;2023年3月14日开始第二轮喂养,于2023年8月24日开始出栏。从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一个养殖周期年内,只出栏一批猪2608头,没有超过备案登记的年出栏头数,不存在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2.自行建设的沼液暂存池铺有黑膜,粪污渗漏外排环境,应是技术上处理不当,不是有意为之,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同时又在畜牧部门指导下修建了一口3000m³的黑膜沼气池。养殖场沼液暂存池渗漏,没有对周边人畜饮水、河道造成污染,只是形成较小积水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加之公司投资巨大,猪价低迷,不断投入整改,致使公司债台高磊,恳请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免于处罚。

经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养殖项目在建成并投入生产前,由于原设计发生了变更,于2022年7月5日重新办理了环评备案手续。根据恩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实恩施市花杆坪发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年出栏量的复函》,生猪年出栏量按照统计口径应按周期年计算,结合恩施州绿色巨农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你公司实际平均年出栏量应认定为4954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你公司养殖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鉴于你公司提交了影响案件定性的新证据,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因此,采纳你公司不存在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及擅自开工建设陈述申辩意见。2.你公司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沼液暂存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粪污渗漏外排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拟作出处罚决定时已将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经济承受度等作为裁量因子充分考虑,且企业经营问题不是法定免责理由,对你公司提出的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沼液暂存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粪污渗漏外排环境应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户 名: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190100120100011158

地 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1号(恩施市财政局三楼)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