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土征补告字〔2023〕16号-补1号征地补偿安置(更正)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8
咸土征补告字〔2023〕16号-补1号征地补偿安置(更正)公告

2023年9月11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咸土征补告字〔2023〕16号)因面积发生变化,现作出更正处理,并重新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坪坝营镇花台山村的集体土地1.1278公顷,并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咸土征预告字〔202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更正)方案》并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资料,到相关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组织与个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更正)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最迟应于本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或无异议。提出听证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时间另行通知。

四、从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期限:30日。

特此告知。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更正)方案(2023年第16号-补1号)

      2.拟征收土地范围图.pdf

      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pdf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更正)方案

(2023年第16号-补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更正)方案》。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坪坝营镇花台山村。

其中集体土地1.1278公顷,土地现状为农用地1.1278公顷(耕地1.0319公顷)。本次土地征收后用作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24〕2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共涉及Ⅲ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Ⅲ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9.4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咸政发〔2021〕1号)、《咸丰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咸政发〔2021〕11号)的规定执行。

(三)社保安置: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该批次用地共涉及2户9人,其中:有3人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在0.3亩(含0.3亩)以上或不满16周岁;有6人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坪坝营镇花台山村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按相应程序办理手续。

三、其他事项

征收经批准后,由咸丰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项目依法批准征地后,若有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并符合新办法适用时间范围的,按照新办法规定办理。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