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土征告字〔2024〕2号土地征收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7
咸土征告字〔2024〕2号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张家界至南充高速公路宣恩(李家河)至咸丰段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鄂自然资函〔2024〕38号),张家界至南充高速公路宣恩(李家河)至咸丰段工程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复机关、批复文号和批复时间

批复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复文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张家界至南充高速公路宣恩(李家河)至咸丰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66号)。

批复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二、土地征收的用途、范围、面积

该项目咸丰境内批复面积117.265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7.9734公顷(含耕地42.5633公顷)、国有农用地1.4165公顷(含耕地1.3103公顷公顷)、集体建设用地4.522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2.9486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4047公顷。位于高乐山镇白地坪村、大坝社区(原大坝村)、小模社区(原小模村),忠堡镇板桥村、铁厂溪村、马倌屯村、庙梁子村、界坪村。征收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土地征收的位置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其他事项

高乐山镇人民政府、忠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从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宣咸高速勘测定界图.PDF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