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来凤县城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31
关于规范来凤县城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凤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凡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并由你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并由国投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的停车场。

二、收费主体

来凤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三、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30分钟及以内免费,2小时以内(含2小时)中小型车辆3元,大型车辆5元,摩托车1元;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中小型车辆加收2元,大型车辆加收4元,摩托车加收1元;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中小型车辆不得超过20元,大型车辆不得超过3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8元。

中小型车辆月卡150元,大型车辆月卡200元,摩托车月卡50元;中小型车辆年卡1500元,大型车辆年卡2000元,摩托车年卡400元。月卡和年卡均为全城通卡,收费范围内停车场均可使用。

停车场内住(租)户年卡600元(不按月拆分),住(租)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四)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五、其他事项

(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尚未交予国投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的县城区停车场,本着同一地区、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同等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实行同一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原则,参照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停车场内相关设施设备完善,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四)建立完整规范的各项内部制度,尤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以便于价格部门届时调价所需。

六、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2月1日实行。

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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