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单位:
为有效维护州委州政府大院正常的办公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优美的大院环境,在广泛征求院内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州领导同意,我局制定了《州委州政府大院管理"十不准"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州委州政府大院管理"十不准"制度 恩施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州委州政府大院管理"十不准"制度
为有效维护州委州政府大院正常的办公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优美的大院环境,院内居民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城市管理、文明创建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大院管理"十不准"制度。
1.不准张贴各类广告、乱涂乱画、悬挂横幅标语,违者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不准放养宠物、饲养家禽家畜,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申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堆乱放乱抛生活垃圾。
4.不准损坏公共设备设施,违者提出批评教育,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5.不准工作日8:30-17:30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娱乐活动、聚集喧闹,及其他时段人为制造噪音影响他人。
6.不准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从事邪教活动。
7.不准各类推销、收废品及其他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大院。严禁在院内摆摊设点及利用民用住宅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8.不准乱搭乱建乱栽,违者将责令自行拆除,屡教不改的,申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9.不准在房屋维修改造时,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及外观,污染影响环境。房屋对外出租的,房主和承租人必须携相关合法证件到大院警务室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
10.不准车辆随意停放、超速鸣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大院。 本制度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实行。
恩施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