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鹤峰县2024年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3
关于征求《鹤峰县2024年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相关单位、组织、个人:

为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动,更好地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初步拟定了《鹤峰县2024年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相关单位、组织、个人于3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科经局反馈意见。(联系人:向舒馨,联系方式:17771754109,邮箱:1220361571@qq.com)

鹤峰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鹤峰县2024年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主体培育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关于加大市场主体培育的工作要求,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动,更好地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州委八届八次全会和县委十六届八次全会部署,按照“育龙头、补链条、建平台、保要素、强集群”的思路,聚焦市场主体,实施“六大工程”,补齐短板弱项,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推进实体经济不断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中小微企业铺天盖地、龙头企业顶天立地”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力争实现“一跨越、两提升、三突破”。

(一)“一跨越”:推动市场主体实现跨越式发展,在2023年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年均增长15%;力争到2026年市场主体达到4万家以上,其中企业达到6000家以上。

(二)“两提升”:一是龙头企业数量显著提升。力争到2026年全县产值过亿元企业达到12家,税收过千万元企业达到5家。二是“四上”企业数量显著提升。力争到2026年全县“四上”企业数量达到160家以上。

(三)“三突破”:一是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实现突破。力争到2026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32亿元。二是创新型企业实现突破。力争到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突破15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实现“破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以上。三是外贸出口创汇实现突破。力争到2026年全县外贸出口创汇总额突破1亿美元。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市场主体“育苗”工程

目标任务:力争到2026年全县个体工商户注册数量达到3.2万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00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各乡镇)

实施路径:深入开展“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活动,鼓励开设个体工商户,成立专业合作社;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降低准入门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降低经营成本,为个体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管理、培训等服务,培育壮大个体工商户。

政策措施:

1.简化登记注册流程。在线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营业执照快递邮寄。

2.支持开办个体工商户。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返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国家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相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所得税;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申报省级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实施市场主体“个转企”工程

目标任务:力争到2026年,实现“个转企”应转尽转,确保“个转企”转的成、稳得住、发展好,企业总数达到7000家以上。(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务局,各乡镇)

实施路径:围绕全县主导产业,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主导、分步推进”的原则,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服务,支持企业建立现代化制度,加快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

政策措施:

1.支持个体升级企业。简化“个转企”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清税手续,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的企业可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对成立一年以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3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培养领军企业家。在中小微企业中发掘培育一批优秀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纳入省、州组织的企业家培养计划。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县内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上门问策、办实事”服务活动,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优先满足“个转企”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

(三)实施“四上”企业培育工程

目标任务:力争到2026年全县“四上”企业达到160家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65家、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达到60家、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达到18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17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实施路径:制定“四上”企业培育发展规划,全面摸底“四上”企业发展现状,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实行县领导包联服务企业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政策措施:

1.支持企业进入“四上”。对当年纳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分三年兑现,进规当年奖励20万元,次年产值增速达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第三年产值增速达2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其中,退库三年内再次纳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纳入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首次纳入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在库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20%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型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对首次进限的“大个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三年内退出后再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三年内退出后再次纳入的“大个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推动企业规范化发展。对财务、统计规范化建设达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5万元/年(规模以上清洁能源企业及新型建材企业除外),对财务、统计规范化建设达标的限上商贸企业奖励1.5万元/年,对财务、统计规范化建设达标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1.5万元/年;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和合格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分别奖励4800元/年、3600元/年;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和合格的“限上大个体”统计人员,分别奖励3000元/年、2400元/年。企业财务、统计规范化达标情况和“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以县统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四)实施“股上市”企业培育工程

目标任务:力争到2026年实现股份制企业改造2家,四板挂牌企业达到45家,“金种子”企业2家,银种子企业4家。(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县科技经信局、县税务局、人行鹤峰县支行,各乡镇)

实施路径:按照“培育+招引”的思路,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围绕茶叶、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遴选一批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的“四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本县,尽早实现上市企业数量“破零”。

政策措施:

1.支持企业挂牌。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或青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板至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奖励75万元。

2.支持企业上市。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省、州政府奖励外,县级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资金,企业在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奖励375万元;

3.加强专享政策扶持。对新增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增省级后备“银种子”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

目标任务:力争到2026年培育产值过亿元企业达到12家、产值过5亿元企业达到1家,税收过千万元企业达到5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国网鹤峰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县税务局,各乡镇)

实施路径:建立龙头企业培育库,深化企业培育工程,围绕茶叶、生物医药、清洁能源、农副产品加工等重要行业,着力扶持规模大、后劲足、科技含量高的重点企业,引导社会资源和产业资源向龙头企业聚集;支持中小企业围绕龙头企业进行配套生产,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行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加快形成一批资源配置能力强、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高、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打造由核心企业支撑的产业集群,实现传统产业可持续发展。

政策措施: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自2022年以来产值首次超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建材企业除外),按照当年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扩能。对当年累计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内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资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新购入设备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级其他技改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对首次报装容量4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制造业企业按每100千伏安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成功创建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四星级饭店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县内文旅企业在州外投放旅游广告(含线上、线下)冠以鹤峰县整体形象宣传口号,实际投放金额全年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放金额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推动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湖北省“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优胜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证有机转换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含再认证企业),对新认证绿色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不含再认证企业)。新获得省级、州级以上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标准委认定评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申报主体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对新取得富硒或富有机硒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5.支持企业(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展销会。对参加国外和国家级展会、展销会的企业给予全额展位费补贴,对参加省级展会、展销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对企业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进行相关补贴,按照州内展会0.2万元/次、州外省内展会0.5万元/次、省外展会1万元/次、国外展会2万元/次的标准进行补贴,全年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注册地在本县从事会展业的相关企业,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5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个展位100元的奖励。

6.支持大型专业市场建设。对在县域范围内建设大型商贸城、家具城、建材城、商贸综合体等专业交易市场的,容纳商户数不低于300家、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300万元。(该项奖补资金与上级专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如上级专项奖补低于本奖补标准,实行差额奖补)。

7.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开设鹤峰农特产品专卖店的企业,按照“先建后奖”的原则,给予一定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自营出口企业产生的自营出口实绩进行奖补,年出口实绩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奖补500万元人民币,具体按区间比例兑现;年出口实绩在5000万美元以上,以奖补5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具体按超出比例兑现(除自营出口企业外,工业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同步成立对外贸易企业,且由本工业企业产品销售产生的出口实绩视同自营出口)。对首次实现外贸进出口“破零”,且年出口实绩(自营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企业产生的贸易出口实绩进行奖补,年出口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具体按区间比例兑现,最高奖补25万元人民币;年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以奖补25万元人民币为基数,具体按超出比例兑现,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的奖补政策比照州级政策执行,可与州级奖补政策重复享受。

8.支持企业利用外资。对注册地在本县及有外商投资主体的外资企业,按照直接投资(FDI)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六)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目标任务:力争到2026年全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5家以上,实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破零”;累计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6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家以上,新建企业创新平台和创新服务平台10家以上,其中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1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1家,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2家,省级孵化器1家、州级孵化器2家,国家级星创天地1家、省级星创天地2家,省级众创空间1家。(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人行鹤峰县支行,各乡镇)

实施路径: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创新平台,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坚持梯次培育、动态管理,优先在入库企业中推荐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之路。

政策措施:

1.支持创建示范性企业。对成功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成功申报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含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三年完成兑现,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认定次年和第三年,依据高新技术企业监测评估结果给予补助,对监测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与上级专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如上级专项奖补低于本奖励标准,实行差额奖励)。

2.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新认定的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恩施州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3.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州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双创”战略团队、州级重点创新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省“百强”、州“十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4.提升科技型企业发展水平。对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规范建立研发经费专账、完成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R&D)投入等规范化发展要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且与企业签订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2万元/年、1万元/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系统谋划、推进落实全县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掌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季调度机制,通报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现各项奖励措施“免申即享”,形成协同推动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紧扣创新发展,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人才、科技创新等方面出台系统化、集成化支持政策,健全部门帮扶机制,真心实意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发展。财政部门要统筹设立市场主体培育专项奖励(补)资金,为市场主体培育工程提供财力支持。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并建立定期走访服务机制,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鹤峰经济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要优化全县“一区五园”布局,提升园区承载能力,推动产业持续聚集,充分发挥工业园区作为民营经济聚集区、深化改革排头兵、工业经济主战场的作用。人社、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加强民营企业后备人才培养,帮助解决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技术人才家属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问题。

(三)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新媒体等,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主体培育工程相关政策和信息,增加企业对市场主体培育各项政策的知晓度,主动抓好企业自身发展。同时,通过现场推进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巩固和推广市场主体培育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抓好督导考核。县考评办要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成效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对工作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作目标规划至2026年12月31日。企业税收以县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对拟奖励(补)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做好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及兑现工作。本方案严格执行财政补贴绩效管理办法。有关奖励(补)政策试行一年后,各行业主管部门需根据政策绩效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届时再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解释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原方案中需分年度兑现的政策按照原方案接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