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4-04-01
恩施州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切实推进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执法,全面防范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一:恩施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8日、10月20日,恩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恩施州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控平台发现,恩施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对7辆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存在异常。根据此线索,执法人员利用在线监控平台对该公司的检测行为进行细致排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移动采样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未达到400mm,且车辆有明显冒黑烟现象,对比上述7辆机动车车辆《在用车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2024年1月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ES1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元整(小写:1470.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三、案件启示

确保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持续强化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大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力度,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靠敏锐的办案嗅觉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视频监控、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控平台发现问题线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力求发挥以点带面的威慑效力,引导机动车检测行业提高规范检测的守法意识。

案例二:恩施市某农业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3日、9月15日,恩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恩施市某农业公司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沼液暂存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粪污渗漏外排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9月1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1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2024年2月5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ES2号),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00元)。

三、案件启示

随着农村畜禽养殖规模不断发展,规模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也不断增加,养殖场粪污处置不规范、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无环评手续等问题时有发生。该案件为典型规模养殖业养殖粪污环境污染问题,通过依法打击畜禽养殖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促进区域内各类养殖主体提高守法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来凤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发现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随即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收购了来凤某水电公司的废润滑油,涉嫌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将储油罐内贮存的废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2024年1月3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ZD1号),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三、案件启示

(一)强化非现场监管方式运用,增强执法效能。此案件主要是通过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提前快速锁定企业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转运起始地址等关键信息,为现场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非现场监管方式的运用让危险废物的产生、转运、处置各个环节透明化,让环境违法行为更早发现、更早处理,防微杜渐,同时提高办案的精度和效率,大大增强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二)利用好第三方辅助执法,提升办案质量。案件办理过程中,引进法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案审会,深入分析研判,提出专业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执法人员办案进行客观评价,不仅提升环境执法精准性,还能集思广益,有效破解现实工作难题,防范行政处罚程序错误,同时对案件办理质量及办案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大有裨益。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持执法温度。在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更有温度,同时积极跟进其整改情况,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立案调查体现出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执法决心和高压态势,教育警醒整改后,不予行政处罚体现出生态环境执法的包容审慎和人性化,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和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并重。

案例四:恩施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建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恩施某农业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某种植及加工项目一期工程于2021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此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2023年10月1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5日,对该公司下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JS2号),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接到线索之后高度重视,迅速反应,及时甄别研判,迅速开展调查高效处置,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在未取得项目环评手续的前提下,主体工程擅自建设甚至投产,因此,企业要自觉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责任,避免触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红线。

三是企业应自觉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时主动整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提供帮扶,积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防止以罚代管,通过柔性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五:某商贸公司建筑用砂岩矿开采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9月13日,宣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开采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投入生产,未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采取停产措施,并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3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XE1号),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案件启示

不予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环保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一刀切”,对该公司不予处罚是环境执法审慎处罚的具体体现,严格环境监管的背后显示了执法的“温度”,大力优化了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