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咸丰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2
关于征求《咸丰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有效防止和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对环境空气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咸丰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盖章扫描件)于4月2日至5月1日内反馈我办,未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张懿,联系电话:6816039

邮箱:2107610113@qq.com

附件:《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

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和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对环境空气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

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咸丰县县城中心规划区:东以恩黔高速公路咸丰东收费站为界,沿鄂州大道经神仙岩沿解放路至杨泗坝牌坊;南以杨泗坝牌坊为起点沿阳关大道至新桥加油站至隧洞进入楚蜀大道,以忠建河为界,接楚蜀大道与咸丰达到连接处;西沿楚蜀大道至青龙嘴高架桥处;北沿绕城北线至恩黔高速公路咸丰东收费站。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国Ⅱ(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及以下标准,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

(二)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业主应予以维修。

(五)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