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5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函〔2022〕47号)《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确定全省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单位的通知》(鄂民办函〔2022〕20号)明确,恩施州为全省开展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试点工作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的工作安排,规范推进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工作,建立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本细则对长期居住在本州的界定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规定,有关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管理要求、政策衔接等内容依据《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5号)中的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州民政局启动全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的试点工作,印发了《恩施州开展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8月,各县市民政局有序推进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工作。其间,州民政局加强督促指导,深入研究、重点剖析居住地申办低保的相关个案,多次征求县市民政局意见,并深入乡镇(街道)、村(居)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而后,向各县市民政局和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后完善文稿内容,发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根据法律意见再次完善文稿形成送审稿,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恩施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共十四条。可分为五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说明了制定恩施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二)第二部分为第三条和第四条。列明了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在申请条件中,界定“长期居住在本州”的情形应为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分别界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和以个人为单位单独申请低保的申请条件。在申请材料中,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第三部分为第五条至第八条。对居住地申办低保的工作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对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及发放低保金的责任单位和办理要求进行说明。

(四)第四部分为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的管理要求,包括动态管理、政策衔接、工作衔接、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在动态管理中,明确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至少于每半年、每季度开展一次定期核查的工作要求,并依据定期核查掌握的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在政策衔接中,明确要求对居住地申办低保的对象根据需要落实有关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在工作衔接中,要求保持工作连续性,对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属地发生变化的,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变化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享受低保对象的保障工作。在信息管理中,要求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规范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和保障对象的救助档案管理。在监督管理中,要求各县市民政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的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第五部分为第十四条。说明实施细则的具体施行时间。

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