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审核依据 | 审核部门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8.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 形 ; 9.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10.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5个工作日 |
2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4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5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6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7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9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1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2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者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3 |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 | 《长江保护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4 | 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 《长江保护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5 |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 | 《长江保护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6 | 长江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 《长江保护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7 |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长江保护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8 | 拒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长江保护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19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0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2 | 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电站及输变电设施、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五)损毁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 (六)在渠堤上垦植、铲草、移动护砌体;(七)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3 | 拒绝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4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5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6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7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8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29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0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1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2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3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4 | 未安装计量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5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6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7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8 |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
39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