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利川市机关事务管理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5-06-20
利川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利川市机关事务管理
  6月16日,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经恩施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利川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利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后,机构编制和职能职责参照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一、内设机构增至5个股室: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股、市直节能办公室(政策指导股)、财务管理股(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管理服务股,编制数由原来的11名增加到15名,     二、相应职能职责作出如下调整:     (一)原承担的"负责本单位及政府明确的有关单位、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及经费管理工作"职责,调整为"建立健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根据省、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布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二)原承担的"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职责,调整为"负责拟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三)原承担的"负责全市机关能源节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市直单位和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下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检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职责,调整为"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新增以下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利川具体情况,研究拟定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3.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的基本需要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4.拟定和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会同财政部门作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根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备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6.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     7.拟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