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有关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7
关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7-2018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12号)和《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规划》精神,现就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推荐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17年至2018年,创建50家左右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2017年至2018年,向国家推荐45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三)2017年7月前,向国家推荐6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二、创建条件

(一)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二)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附件1),创建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须达到80分以上,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须达到85分以上,推荐能效领跑者须达到95分以上。

(三)推荐能效领跑者须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在近几年节能管理工作中有创新举措。

三、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创建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和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1、申报推荐。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创建实施方案(附件2),并对方案进行初审,按照分配名额(附件3)确定本地区创建单位名单,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附件4)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附件5)报送省机关事务局。

5月20日前,省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机关事务局。

2、名单确定。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和推荐上报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3、组织实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2018年5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4、评价验收。

2018年6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要求,组织本地区创建工作初评验收,并将初评验收结果报省机关事务局。

2018年7月底前,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创建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汇总初步验收结果,将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情况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达到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授予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称号。

2018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二)推荐能效领跑者单位

1、推荐标准。

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近几年节能工作创新项目实施情况,在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进行推荐,每个类别推荐1家能效领跑者。

2、推荐流程及时间安排。

2017年6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要求,对本地区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初步复核,并将结果连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附件6)报省机关事务局。省直单位由省机关事务局组织复核。

2017年7月底前,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本地区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及单位节能案例报送国管局。

2017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公共机构授予“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

四、工作要求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推荐工作,将其作为“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给予支持。鼓励创建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开展节能节水改造。对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把关,确保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适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核,撤销复核不合格单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三)在开展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努力实现“县县有示范”,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 州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