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0
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目的

通过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建立和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示范作用。

二、考核评价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能源资源消耗计量统计、节能管理和节能措施落实、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资金落实等方面。

三、考核评价对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省直各单位(科、教、文、卫、体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

四、考核评价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的3-4月份进行,实行集中考核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以平时专项检查为参考。

(一)自我评价。按照《湖北省市、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和《湖北省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内容逐项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连同评价表),在考核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节能办公室。

(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2-3个公共机构检查自评结果,反馈检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总结通报。汇总考核评价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评价奖惩

考核项目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价打分,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通过考核评价,节能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和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内容。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检查考核工作的单位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于2008年11月28日关于印发《省直机关节能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8〕11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州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