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农业科学院党委工作规则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6
恩施州农业科学院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院党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突出自身建设这个重点,狠抓难点,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大力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和“三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党委的战斗力、凝聚力和硬实力,推动全院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党委工作必须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教育干部,坚持党建与全院发展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全院政治、经济、社会责任全面落实。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精诚团结形成合力。党委成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和衷共济,奋发有为,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四条  党委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党员、干部及其他职工加强监督。把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与院治理结构有机结合。确立党组织在院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地位,构建确保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院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支持院长负责制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负责制的治理体制在院部发展中得到正确实施,支持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推动事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进行议事和参与院“三重一大”的决策。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好用好干部,对院中层干部的任命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任用条例》执行。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建立与事业发展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努力打造科研、开发、管理以及政治思想工作者、高技能人才队伍。

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治理责任,狠抓党建、文明创建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党委的职责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院的贯彻执行,保证院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保证院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得到落实。在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中自觉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二、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参与院重大问题的决策。重点抓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执行情况,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抓好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队伍为目标。注重对领导班子的引导、评价,建设高水平的领导班子团队。

四、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全院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交流教育、考核、监督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提升全院软实力。

七、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和指导支部的理论学习、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带头执行党的决议。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党委成员分工。党委书记负责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和协管工作。院设立党委办公室,挂靠院人事科。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议事主要通过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及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院党的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基层党支部、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基层党支部、群团组织的工作。

四、讨论推荐上报和审议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授予的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五、批准党委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规定。

六、参与研究决策院“三重一大”事项。

七、党委书记提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参加,党办主任列席。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

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开会时要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政策规定以及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由党委书记主持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对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对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制度和办法,会前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牵头人联系会进行审议。

三、党委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或职能部门提议,经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将会议议题印发到参会人员手中,并就相关议题与相关参会人员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参会人员要结合议题做好发言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需要表决的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集体决议。党委委员应发表明确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不同意的要记录在案。但一经形成决议,全体成员要坚决执行,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做出决定,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或人事问题时,应逐一表决;对已做出决议的事项如需进行调整,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六、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委会议,应于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会后由党委办公室送阅会议记录。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下次党委会议上明确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七、对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召开党委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通报并经集体讨论确认形成正式决议。

八、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党委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加以整理。《党委会议纪要》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党委书记签发。

九、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各委员根据分管工作负责执行,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或报请党委会讨论。党委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十、对不遵守、不执行党委集体决定,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除党委委员外,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

十二、会议讨论属于保密范围的,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亲属的,执行回避制度;对发生泄密、失密或严重违纪的要追究个人责任,直至处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党委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七一”和党中央全会或省委、州委全会后分别召开,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委员主持,党委书记作主题报告。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各支部党务工作;纪念党的生日;表彰党建、文明创建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服务。

第十条  党委组建中心学习组,党委书记任中心学习组组长,党委副书记、委员为成员。参加中心学习组学习的成员为正科职中层干部和支部书记。必要时可扩大到全院中层干部。中心学习组学习由党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两个月主持一次,由党委委员或聘请院外学者作主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上级党组织指导工作的同志。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上级党组织有安排,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

党委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党委和党委委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艰苦奋斗、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的情况以及党委委员党性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会议坚持畅所欲言,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委民主生活会会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征求好党内外群众意见,党委委员要撰写好发言提纲。会中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撰写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并向全院通报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党委碰头会。党委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中心工作和院党委工作,党委委员的工作、思想、作风实际,不定期召开碰头会,交流思想,统一认识,破解难题,推进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专题会。党委书记根据党委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和院“三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召开党委专题会议,确保党组织的活力。

第五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党委文件的审定签发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公文处理办法。应注重公文办理的及时性,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十五条  党委拟发文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初稿。经部门负责人审稿后交院党委办公室定稿。党委办公室对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后,按文稿要求经党委分管领导会签,党委书记签发。

凡涉及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党委文件,必须与党委会议记录核对,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如果文件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综合管理等内容,由党委办公室分别征求法治办、院办公室的意见,报院长、书记会签;属综合性、全局性的党委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核稿后,交院办公室会签,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 上级党委文件的收文,统一由院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传阅,院办公室主任要明确传阅、审批意见,严防误文、失文。各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统一报党委办公室,由院党委办公室主任明确相关意见后传党委书记阅批。

第六章  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党组织联系服务基层组织、党员制度。

一、坚持完善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构筑关心、维护党员权益的平台。

二、党委要加强对支部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支部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各支部要开展联系党小组、联系党员活动,加强对党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党员解决思想疑难问题,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三、党委、支部按照分工联系基层点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基层和党员中去,了解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问题,帮助基层党组织抓好党建工作、廉政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党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要定期开展帮扶活动,重点帮扶老党员、困难党员,通过走访、帮扶、党内捐助、救济等切实有效的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五、不定期开展谈话活动,对存在思想问题或者出现不良苗头的党员要及时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帮助教育,化解矛盾。谈话提醒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

六、落实领导责任,把关心服务党员的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党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党支部应定期看望关心所属党员,抓好关心服务党员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七、维护党员权利。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求,坚持党员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第十八条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从多方面进行扶持,帮助他们正常工作、快乐生活。

二、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员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群众办一两件实事。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

五、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走访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目的

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目的在于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并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交流互动当中,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谈心谈话的领导及对象

1、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谈心谈话对象:院领导班子副职、中层主要负责人,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等;

2、副院长谈心谈话对象:中层干部及职工;

3、中层干部谈心谈话对象:部门副职、职工。

二、谈心谈话的时间、方式及内容

谈心谈话时间不受限制,可以灵活安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或谈话。

1、谈心谈话的方式

谈心谈话活动主要有领导约谈、定期访谈、委托谈话、个人约谈等,一般以个别谈心谈话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心谈话方式进行。谈心谈话可采取“一对一”、“请上来,走下去”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专题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可利用下基层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听取汇报等机会,有针对性地进行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要尽量进行预约,提前告知谈心谈话的时间、地点。

2、谈心谈话的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因人因事而定,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主要包括:向干部转达组织的关心和问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反馈有关群众评价和社会议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干部本人的情况说明,征求干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之责,维护党纪之责,作风建设之责,防止腐败之责,教育管理之责,支持保障之责,正己范人之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强化对执纪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意见,并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责任清单,“签字背书”台帐管理,落实情况评议,廉政谈话等要求,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上报上级党委、纪委。

三、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中纪委、省纪委、州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执行。

四、坚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执行党委委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的规定。

五、全体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把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发现干部及其直系家属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要严肃查处。按纪委有关规定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六、把廉政建设情况列入考核提拔任用干部、晋升专技职称的“一票否决”。

第七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按照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班子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推荐为上级副职(副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所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文化程度,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动议 院党委或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院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九条 考察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进行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三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三十一条 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讨论决定 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院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院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任职 院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聘任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竞争上岗 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干部任免中的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支部工作

第四十条  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指导方针,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把“入口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使支部全体党员做到政治坚定,业技精湛,作风扎实,绩效优秀。对思想堕落,纪律涣散,工作消极的党员要严肃批评、加强教育、帮助提高。确保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十三条  支部要认真坚持“三会一课”(支委会、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课)制度。

第九章  评先表模

第四十四条  以鼓舞士气,弘扬正气为目的,大力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各类基层模范人物。积极向上级组织推荐各类层次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四十五条  评先表模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员推选出来,党委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监督,体现评先表模的公正性、导向性和激励性。

第十章  文明创建目标

第四十六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目标责任制,实现“三个文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十七条  成立文明创建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文明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用目标责任制规范工作任务,用监督机制保证工作落实,用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创建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第四十八条  从“四抓”入手,促进文明创建提档升级。    

一、抓理想信念教育,增强职工历史责任感,主要进行“四信”(坚定信仰、信念、增强信心、信任)、“五爱”(爱国、爱社会主义、爱党、爱人民、爱家乡)、“三观”(传统“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新三观”—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科学的发展观)、“四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纪律)、“三德”(公德、美德、个人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抓“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拉长文明创建链条。

三、抓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引导职工加强业务知识和业务技术的学习和钻研,增强职工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四、抓示范引导,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用先进典型来推动“三个文明”创建,营造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九条  狠抓社会管理,关心职工生活,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努力提高职工待遇,积极创建文明院区。

责任编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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