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3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一事一奖的原则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实施相关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

第四条  对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及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协助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的,不适用本办法。

鼓励负有管理、经办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积极提供线索、参与监督,对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受理及举报办理等相关事项,按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项线索的;

(三)举报内容和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事实、证据等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

(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标准暂定为:

(一)查实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0.5-3万元的(含3万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5万元的(含5万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查实的重大案件可加倍奖励。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监督机构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向举报人发出《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

第十条  举报人(联名举报第一署名人)应当按照《举报奖励通知书》要求,及时与相关监督机构联系,上门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经本人(或法人)签字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表》(以下简称举报奖金申领表,见附件3)、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号(单位账号)等资料办理领取奖金相关事宜。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核验,并履行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应当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防止奖励资金被骗取。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奖励资金被骗取的,除追缴被骗取的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移送的举报案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工作职责如有调整,按调整后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