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3
关于《恩施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作,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共同起草了《恩施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相关要求

2018年10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要求,在2018年底以前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因当年正在进行分设医疗保险机构改革,全省各地2018年均未完成此项工作。2019年8月27日,省人社厅印发全省社保综合指数考核办法,将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完成情况纳入了2019年省对州政绩目标考核范围,要求2019年完成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

二、目标及任务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安排,我州2019年12月应出台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达到“六统一”目标:统一参保政策、统一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管理流程。

三、具体条款解读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75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按照“基金统筹、政策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基金预算和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和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解读:“六统一”是鄂人社发〔2018〕45号文件的要求,也是省厅考核的基本标准,实现“六统一”后,全州参加工伤保险的同类单位缴费负担基本达到一致,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标准全州统一,经办服务标准统一模式。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解读:工伤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后,州级行政管理及经办操作的工作任务将大幅增加,州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及工伤经办的人员、经费保障。虽然基金结余及征缴收入、支出都归集到州级,看似县级负担减轻了,但县市人民政府应继续履行主体责任,尤其要做好工伤预防、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地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技术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与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信息系统配置及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州级统筹后各项管理办法,建立职责清晰、运行流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州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州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相关工作。

解读:州级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主要是抓好统筹后的配套政策制定与完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做好参何登记核定工作,确保应核尽核;税务部门主要是抓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确保应收尽收;审计部门主要是做好各地结余基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民银行主要是做好基金征缴收入及时向州级归集,减少中间环节。

第五条 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州级统筹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预算编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工作。

解读:县市相关部门按州级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后,本地工伤保险正常运行。

第六条  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州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在本州有分支机构的,可在本州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没有扩大和缩小范围。在本州范围外注册,在本州有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我州参保,但政策没有明确限制。对在我州生产经营未在我州参保,又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单位,由我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监察程序督促参保。对公务员参保问题,部分县市已将公务员纳入试点参保的,继续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保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参保范围的,暂不纳入,待国家出台政策后,再统一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职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煤矿和非煤矿山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短期雇佣职工可选择按产能标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也可选择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根据《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规定,建筑业可选择按项目参保,主要是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雇佣时间短的职工,完全按劳动合同的手段管理难度大,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建设项目可优先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按建设工程承包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该项目的全过程及全部施工人员的工伤待遇。但相对固定的职工,也就是项目管理人员,要按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进行管理,应当按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煤矿和非煤矿山,可选择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能,每年按核定吨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生产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但其相对固定的职工,也就是单位管理人员,要按单位职工身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若单位自愿,也可将本单位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对按建设项目及选择按产能参保的,参保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解读:选择按项目或产能参保的单位,落实实名制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关键,否则就无法锁定参保人员,可能造成基金损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建有人员动态管理备案机制,用人单位也需按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动态实名管理工作,确保生产施工人员及时调整和报备。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除按项目和产能参保的,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确定。

解读:按职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避免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基数,造成基金损失。

(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支缴率等测算确定并报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解读:各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及浮动政策均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执行,我们目前执行的是国务院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的标准,除咸丰和巴东因基金结余较少不降低费率外,基他地区均降低费率50%。针对每个参保单位每年工伤发生率和待遇支付等具体情况,按浮动费率政策对征缴费率进行调整工作,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更加科学合理,他们对单位的情况也更加清楚。

(三)缴费标准。建筑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五类行业的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工程造价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非煤矿山选择按产能参保的,每年分别以8元/吨、2元/吨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执行浮动费率政策,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调整费率前应报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解读:目前各县市对选择按项目和产能参保的单位,费率标准是按恩施州人社局、州财政局2015年出台的恩施州人社函[2015]466号标准执行的,即: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工程造价的0.5%,煤矿、非煤矿山选择按产能参保的,每年分别以8元/吨、2元/吨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实施办法》对选择按建设项目和产能参保的,首次参保缴费的标准均按上述文件明确,从2021年起,每年根据基金收支和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情况,按浮动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国家、省出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时,按相关文件执行。

解读:用人单位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按国家出台的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不是制度性安排,若阶段性降费政策到期后,将依法恢复按正常缴费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州财政设立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筹管理全州工伤保险基金。各县市应于每月底将当月工伤保险收入上解至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得留存。

解读:将各县市基金收归州级财政统管,是工伤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的核心内容,也是省对州考核的基本要求。工伤保险费征收从金库向上归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出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下发放。

第九条  各县市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本地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除按照2019年该县市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支出水平,预留2个月的基金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全部上解至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其中50%记入上解县市的明细账户,用于弥补该县市完成年度征收任务后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缺口,另50%记入州级统筹基金,用于弥补州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缺口。审计部门同步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通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解读:一是为什么要预留两个月资金作为备用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县市能按时支付工伤人员待遇,因为结余基金已经全部上划到州级财政。二是对各地历年基金结余需要妥善如何处理。考虑到各县市基金结余不均衡,如果全部收归州级统筹账户,结余较多的县市会认为不公平,如果全部留存在县市,又不符合基金统一管理的政策要求。为了减少矛盾,也确保州级统筹有基金积累,采取县市结余基金全部收到州级财政专户管理,但各按50%记账的办法,即50%记入州级统筹账户,另50%记入上解县市账户(可用于弥补完成任务后出现收支缺口应由县市政府承担的部分)。三是结余基金上划前,要对各地的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存在问题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划转。

第十条  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预算期内,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州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由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时调整收入预算。

解读:强化预算管理,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部门,要负责编制本地工伤保险收支预算,并按规定汇总报州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程序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完成预算。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报各类基金报表、统计报表。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要严按行计划管理,同时,明确财务核算、报表统计等经办业务由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落实分级负责制度。县市当年没有完成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市结余资金弥补,结余资金不够的,由县市财政负责补齐。当年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州与县市按8:2的比例分担。州、县市均可分别先用结余资金弥补,结余资金不够弥补的,分别由州与县市财政补齐。  

解读:合理确定缺口分担机制,明确州、县市职责和基金缺口的分担原则,是州级统筹的核心。实行统收统支后,未完成州下达基金征缴任务产生的收支缺口全部由县市财政负责补齐,这既是对预算制度的尊重,也是对县市加强基金管理的要求。完成征缴任务后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州、县市按8:2的比例分担,因为州里已将结余基金上收到州级财政,州里承担主要责任,这样,既能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刚性支出要求,又有利于强化县市强化扩面征缴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州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未在我州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明确工伤认定的行政管辖地,以免出现管辖争议,对管理辖地确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凡出现工亡事故或一次性因工受伤达到3人以上的事故,县市认定工伤前,须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一般工伤案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不定期抽查。

解读:按照统筹的要求,基金征收、支出的主要责任都是州级负责,为了加强对县市的监督,要求县市对工伤待遇支付金额较大的事故进行备案管理,尽量控制基金支付风险,但若全州所有工伤认定都由州级审核备案,又会因人手不够,难以完成巨大工作量。

第十四条 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州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审核和鉴定结论送达等工作。

解读: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判定,鉴定结果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法定依据。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责任在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也只能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但为了方便工伤职工,要求县市要配合开展政策宣传、材料送达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支付计划。州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核定额度将资金划拨到州级工伤保险支出户,州级工伤保险支出户划拨到县市工伤保险支出户,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除单位垫付的医疗费外,其它工伤待遇费用应支付到待遇享受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解读:强化基金拨付监管。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问题,实行统收统支后,因人员编制有限,经办业务暂时不可能全部集中到州里,各县市经办机构仍需承担待遇审核支付职能。为了加强监管,要求县市按月上报预算,月底再将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报州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截留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将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入受伤职工的社会保险卡,但因医疗费用经常由单位垫付,故医疗费用可以拨付给垫付单位。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州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职工经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外地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报销标准:火车按不高于硬卧报销,动车及高铁按二等座报销,公路客运据实报销;待床期(最多不超过3天)的住宿费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未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解读: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省厅建议不宜超过30元/天,如果标准太高,容易出现挂床现象,加大监管难度。工伤事故的医治原则上要求到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外就医的,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七条  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医治行为监管、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解读:对工伤治疗、工伤康复等具体经办业务,明确由社保经办机构制定相关规程,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加强对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努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现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解读:省厅正在开发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在此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我们仍需使用目前全州统一的金保工程系统,对因业务调整需修改完善信息系统相关内容的,由各县市提出修改需求,涉及政策内容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不涉及政策内容的,州社保局审核后,交由州人社信息中心完成,确保信息系统服务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