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人社局咸丰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咸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6
咸丰县人社局咸丰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咸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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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9〕42号)文件精神,按照州人社局办公室转发《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20〕29号)规定,2022年7月22日和26日,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2022年1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6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5元的基础上提高1元。

二、资金来源。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区)、县直各相关单位要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积极引导参保居民提高缴费档次,重点引导即将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居民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丰县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