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热线便民问答知识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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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在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和日常工作中受理的民生类咨询、投诉等常见问题及解答处理办法:服务对象通过热线平台反馈的问题和答复;各单位可将近期或长期以来咨询量相对较大的问答设置为“热点问答”。

常见问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别在哪里办理?

知识答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五条规定,可在州应急管理局(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主要有: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发证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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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哪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可以一并提交审查?

知识答案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规定“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可以一并提交审查的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 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总量):

    (1)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2)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3)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4)丙类液体≤500 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1)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2)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环境污染影响小、安全风险低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8.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 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 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9.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10.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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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初办、复审、换证程序是什么?

知识答案

(一)初次办证

1、个人(单位)到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州内培训机构名单详见州应急管理厅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的培训机构查询,也可选择州外培训机构)报名;

2、培训机构按培训大纲组织安全培训;

3、考核单位按考核大纲组织考试(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4、考试合格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批通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复审(换证)

1、持证人(单位)复审期前三个月到具备安全生产的培训机构申请复审报名;

2、培训机构按培训大纲组织安全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3、考核单位按考核大纲组织理论考试;

4、考试合格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批通过给予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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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了,还能复审吗?需要办理延期复审吗?

知识答案

目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比照复审的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6)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需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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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种的人员需要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知识答案

详细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目前办证需求较多的工种为电工(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器作业)、焊工(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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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装载机等证件应急管理部门还办吗?

知识答案

2015年接省应急管理厅通知,工程施工作业方面的特种作业人员(含挖掘机、装载机等)证件自2015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新修订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未将工程施工类人员纳入,故停办此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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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事项已经取消,是不是就不需要培训了?

知识答案

国发〔2015〕11号文取消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代表不需要培训考试了,只是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调整为“先岗后证”。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5年5月29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所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需要培训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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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考核证件,分别在哪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办证?

知识答案

1、2015年5月29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2、2015年5月29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2)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3)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4)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5)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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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房重建的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知识答案

根据《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第八条,倒房重建救助对象应当按下列程序确定:(一)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救助的受灾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名。(二)民主评议。由驻村干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根据其住房受灾程度及自救能力等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并进行分类。(三)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及分类在自然村、行政村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与救助类别、申请或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四)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结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审核确定救助范围、对象和类别,建立“倒房重建台账”,并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五)县级审批。县级应急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倒损居民住房情况进行复核评估;根据评估分析结果,拟制救助方案;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并组织恢复重建。县级应急部门负责审批救助对象与类别、确定救助资金标准,并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网公开。县级应急部门在审批倒房重建救助对象时,对散居五保户、重点低保对象以及其它特殊困难对象应重点帮助和扶持。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倒塌后原则上入住乡镇(街道)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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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房重建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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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倒房重建户重建住房面积既要满足家庭成员住房基本需求,又要量力而行。坚持按标准面积实施救助。原则上家庭成员数为1-2人、3-4人、5人及以上的救助住房面积应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内。根据第十二条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标准按因素法综合核定:包括倒房重建类别、救助对象类别和重建住房救助面积标准三个方面。(一)倒房重建:一、二、三类对象重建住房救助资金分别按救助面积标准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二)损房修缮:一、二、三类对象需部分恢复重建、修缮因灾受损住房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每户救助标准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倒房重建资金通过自行筹资、保险理赔、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具体可以参考《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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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因灾倒房重建救助资金是如何发放的?

知识答案

根据倒房重建方案确定的救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户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及时发放救助资金。1、对自行组织恢复重建的倒损住房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情况分期分批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到户。2、对由乡镇(街道)主导、村民委员会组织代(帮)建或集中重建及修缮的倒损住房户,救助资金在计划到户、通知到户的基础上,可直接划转到村民委员会建立恢复重建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3、倒房重建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直达个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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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森林火灾,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扑救?

知识答案

树木的燃烧条件就是可燃物、氧气和火源三要素。要扑救森林火灾,就必须破坏森林的燃烧条件,不让可燃物、氧气和火源(森林燃烧三要素)结合在一起,只要消灭燃烧三要素中得任何一个,森林火灾就会熄灭。一是隔离可燃物,如采取开挖防火阻隔带的办法,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隔离,达到控制、扑灭林火的目的。二是隔离氧气,如采取以土覆盖灭火法等措施,减少森林燃烧物所需要的氧气,使其窒息熄灭。三是冷却降温,如采取以水灭火法等办法,使燃烧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一下,林火停止燃烧。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一定要科学扑救,不能组织老弱妇幼参与扑火。扑打火线中,严禁迎火头扑打;不要在下风口扑打;不要在火线前面扑打;扑打下山火时,要注意风向变化时下山火变为上山火,防止被火卷入烧伤。清理火场时,要注意烧焦倾斜“树挂”、倒木突然落倒伤人,特别是防止掉入“火坑”,发生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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