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宗委委员单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5
州民宗委委员单位职责(征求意见稿)

各委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州民宗委委员制,参照《湖北省民宗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结合我州民族工作实际和机构改革情况,州民宗委拟订了《州民宗委委员制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州民宗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州民宗委委员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报州政府下发。请各单位会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主要领导签字、盖公章后,连同各单位委员和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于3月15日前反馈至州民宗委(联系人:段迪斯,电话:8223989,传真:8463304,邮箱:68840707@qq.com)。


附件:1.州民宗委委员制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2.州民宗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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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州民宗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需要,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州民宗委实行委员制,在州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州民宗委委员单位由州直相关部门组成,各委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

第三条  州民宗委办公室承担与各委员单位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具体职责,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密切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州民宗委委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委员单位委员、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州民宗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州民宗委委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州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我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我州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我州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强化城市民族工作服务与管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各单位具体职责附后)。

第六条  全体会议制度。州民宗委委员单位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委员单位交流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

全体会议报经州政府批准,由州民宗委负责组织,各兼职委员参加。

第七条  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州民族工作领域的专项工作,讨论落实全体会议议定的有关工作措施,沟通交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专题会议由州民宗委负责召集,出席人员为涉及议题的委员单位相关人员。

第八条  议事决策制度。对事关全州民族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由州民宗委负责征求意见,并整理提交州政府或州民宗委委员全体会议作出决策。

第九条  工作计划制度。各委员单位从各自职责出发,把每年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的实事、解决的问题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抄送州民宗委。州民宗委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州民宗委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信息通报制度。州民宗委通过定期向各委员单位通报民族工作重大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各委员单位及时向州民宗委通报本单位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工作情况。州民宗委要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各委员单位在民族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以及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等向全体委员单位及全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  联合调研督办制度。每年州民宗委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委员单位赴县(市)、民族乡(村)开展联合调研,现场办公帮助解决难题,并对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开展效能督查,督促进度,推动落实。


附件2

州民宗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征求意见稿)

州民宗委实行委员制,在州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州民宗委委员单位由州直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包括: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经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统计局、州医保局、州扶贫办、州林业局、州税务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共28家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州发改委:协调编制本地区少数民族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立项;加强民族乡、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在特色产业、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

州教育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援助,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类民族学校和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推动中小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州科技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本地区的实施,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科技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民族乡、村进行科技扶贫,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帮助少数民族推广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和生产力水平;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加大对民族乡、村科技投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州经信局:支持发展民族企业,为城乡民族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指导帮助民族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不断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并在项目资金上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族地区信息化建设,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州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州民政局: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福利事业,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殡葬服务、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特殊问题。

州司法局: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本地区有关民族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州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划州政府有关民族工作方面的立法;负责州政府制发的有关民族工作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州财政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拟订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建议;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做好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政策,安排落实民族工作经费。

州人社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督促和协调落实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等有关政策;在实施全州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本地区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职称评聘、专家评审等给予适当倾斜;帮助做好城镇少数民族新增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少数民族劳动者上岗就业,并对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实行优先扶持;指导开展民族工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决本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指导本地区制定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本地区开展绿化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本地区林业生态建设给予积极支持。指导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

州生态环境局:研究编制本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指导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和少数民族居住区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本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考核;协调指导;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研究推动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州住建局:规范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做好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协调指导本地区特色民居、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本地区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研究拟定本地区交通发展政策和中长期规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民族乡、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

州水利和湖泊局: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水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加快本地区水利设施建设,优先解决民族乡、村小型水库、机电泵站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水库、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人畜饮水安全给予重点扶持。

州农业农村局:研究促进农村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农民、开拓农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良种推广、农业科技示范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农民重点扶持。

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予以支持。

州商务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贸易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民族贸易政策的组织落实等工作;加快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加强商品市场调控,合理规划设置商业网点,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用品的经营和供应。

州文化和旅游局:研究拟订做好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措施,注重民族特色的挖掘和弘扬;协调指导民族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有民族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严格审查、禁止制作播出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广播影视作品,会同州民宗委等有关部门处理广播影视作品中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研究制定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政策;优先安排民族乡综合文化站建设,指导扶持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工作;协助州民宗委做好参加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评选有关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优先在民族乡、村加快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扶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与发展,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严格新闻出版物审查把关,防止出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州卫生健康委:扶持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发展,帮助民族乡、村加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卫生院(室)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品质量标准,依法实施中药、民族药品保护制度;帮助培养少数民族卫生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培训民族乡、村医务人员。

州应急管理局:做好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制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力度;指导协调民族乡、村森林防火、水灾旱灾、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在项目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对少数民族的救灾、救济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安排民族乡、村救灾工作,在分配救灾款物时,向民族乡、村倾斜。

州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监管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指导民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本地区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族企业、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登记和发放证照方面对少数民族群众创办的经济实体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对民贸民品企业的商标使用权给予保护,并在认定恩施州著名商标时给予优先考虑;组织实施推进民族特色品牌战略工程;承担民族特色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承担民族特色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州内清真食品的市场监管,协助州民宗委从严查处假冒清真、清真不“清”、清真“泛化 ”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州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自治州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民族乡镇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依法发布并提供总人口统计数据和少数民族人口数据等。

州医保局:做好各民族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调控管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在医疗救助等方面向民族乡、村倾斜。

州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民族乡、村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族乡、村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乡、村扶贫开发力度,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给予照顾。

州林业局:协调指导本地区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工作;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乡、村林业建设项目。

州税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认真落实民族贸易企业和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对民族乡、村的金融服务水平。

恩施银保监分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各民族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州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及时、有效处置州内银行业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