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17
《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索引号: MB1528392/2020-81927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发文单位: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军区政治部 发文字号: 政联〔2013〕4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联〔201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县(市、区)人武部,驻鄂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现将《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军区政治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及

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驻鄂部队现役军人和在外省服役湖北籍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优待政策着重向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官兵,以及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军人子女倾斜。

第四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实行划区保障,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幼儿园,享受办园所在单位军人子女同等优待。

(三)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原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需跨区入园的应给予优待。

第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寄宿生活补助。

(二)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下同)军人子女、驻乡镇和偏远地区部队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所在地人武部,下同),根据区域驻军和军人子女的数量分布情况,协商指定一定数量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定点接收军人子女。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意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的降分录取原则,给予优待。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市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线,制定具体的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如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其中,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各地当年中考招生最低控制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各地当年中考招生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二)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高等学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二)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

(四)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招办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省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五)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报名参加湖北省相关高校的“专升本”考试,符合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九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优待的,每年4月底前,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对拟优待对象进行审查、统计、分类。对符合优待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分类汇总,将拟优待军人子女名单以及优待意向、军人子女户口本、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优待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等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备案。

(二)申请高等教育优待的,每年5月底前,各军分区(警备区)按照以上程序,收集统计当地参加高考、“专升本”考试的军人子女名单、考试分数、优待意向等情况,报送省军区政治部审核把关,将符合条件的分类汇总后,提交省教育厅和省招办,协调落实相应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 军地各级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规范程序,加强检查监督,共同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教育厅与省军区政治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积极协调和督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队有关单位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二)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协调本市州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部分驻军单位政治机关参加,共同负责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督促抓好各项优待政策落实。

(三)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按标准条件,对优待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五)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六)省军区各级政治机关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把关,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确保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获得优待的,一经查实,在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优待资格或者录取资格的同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优待政策的严肃性。

(七)省军区各级政治机关会同同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军队开办的学校和幼儿园校(园)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公办学校(幼儿园)标准同等对待,纳入当地相关规划、重点保障,把落实军人子女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内容。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