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1
关于印发《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7日

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规程(试行)

为更好地落实“评定分离”制度,保障招标人自主定标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评优定优”,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建立招标人内控机制

(一)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

1.招标人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内控监督机制和标后履约评估机制。

2.评标和定标方法、程序、详细规则及评标、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1.定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及时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见证监督,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

2.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指出、制止定标活动中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定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3.定标监督小组负责出具定标监督报告,并提交招标人存档。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及对定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的记录。

 二、确定评标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充分理解“评定分离”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

评标方案参照《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评标办法制定。

(二)定标方案的制定

1.定标方法。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

(1)票决定标法,可以采取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采取票决淘汰入围。

①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确定中标人。票决可以采取票决数量法,即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票决也可以采取票决计分法,即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②逐轮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人。票决排名可以采取投票计分法或者投票计数法。

逐轮票决过程中,单轮出现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推荐的,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可以进入下一轮票决,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进入下一轮的候选人。

③票决抽签定标。可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票决排名可以采取“直接票决定标法”中的任意一种方式),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多于3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特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视招标人定标规则而定)。

建议:重大项目或者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一般项目慎用。

(2)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等。

特点:招标程序较简单,有竞价,但不能综合考量中标企业。

建议:一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可以采用。

(3)集体议事定标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特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建议:招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但运用于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较为合理。

2.定标要素。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要素。以下定标要素和比选方式可供参考:

(1)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

企业实力: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安全文明工地)、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项目资金保障)等;

企业信誉:良好行为、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可参考《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2)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或被其纳入履约“黑名单”;在“信用中国(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3.注意事项。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票决应当采用记名方式。具体定标方法、要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组织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开展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具体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3家不多于7家),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若符合招标文件的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四)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各环节评审结果;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7.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评标报告中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需对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四、组织定标

(一)定标前考察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自行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材料。定标前期考察中发现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提交定标委员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

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数量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定标成员库人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还可以从招标人的母子公司(上下级单位)人员中增补。

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个别外聘人员参与定标,但应当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招标人直接指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

3.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定标

1.定标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

2.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环节中发表意见应当言之有据、列摆事实,不得发表无依据的主观性言论。

3.招标人应当做好定标活动全程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建立全过程档案,确保定标过程可追溯、倒查。

4.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四)编制定标报告

定标完成后,由招标人配合定标委员会编制书面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定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投票情况、投票理由(票决定标法);

4.价格竞争情况(价格竞争定标法);

5.定标理由、议事过程(集体议事定标法);

6.中标人名单、中标价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公告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告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有效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放弃中标;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情况;

2.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澄清(修改)发布情况;

3.开标和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4.评标、定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5.评标、定标具体情况;

6.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情况;

7.中标通知书发放情况;

8.异议和投诉处理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异议和投诉处理

1.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针对性、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如因异议和投诉成立,相关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导致中标候选人小于3家的,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继续定标。具体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中标结果公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中标结果公告提出的投诉。

六、附则

1.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高于”、“多于”“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2.本规程由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规程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