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新界定禁鞭区域内禁鞭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8
[有效]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新界定禁鞭区域内禁鞭的通告
索引号: 011492450/2020-1132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来凤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通告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为尊重广大市民意愿,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品位,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进一步营造安宁洁净的城市环境,持续推进“六城同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2017年2月21日来凤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将县城区新界定禁鞭区域内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禁鞭指禁鞭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新界定禁鞭区域

(一)县城区新界定禁鞭区域。共涉及翔凤镇辖区内的13个行政村、79个村民小组,4个社区,具体范围如下:

东:自龙颈坳沿酉水河南下至河坪村22组为界。

南:自旗鼓寨村35组县第三水厂经34组、33组、32组、31组、28组、27组、26组至23组为界。

西:自龙洞河水库口前小桥向南延伸,至冯家坪4组老坟坪(大园子)山边,至冯家坪5组、6组、7组学堂堡,至3组竹坝坳上到248省道,沿老炸药库前山脉经老虎洞山脉至老虎洞坡顶垭口至老虎洞电站渡槽,经中华山山脉至老县水泥厂坡顶,经打靶场、红岩沟水库大坝至青冈林坡顶,沿土地沟水库大坝至桂花树村15组万家台山边上至黄茅坪村21组经龙洞沟至土城坡山边上,至望水村3组丁家堡山边上,经2组至1组冯家堡,至旗鼓寨村36组、35组县第三水厂为界。

北:自龙颈坳坡顶至在建的县老年活动中心,至老寨坪村4组二台坪(伍家堡),至3组马家坳山脉,至2组滕家坳山脉,至龙洞河口前小桥为界。

(二)县殡仪馆。在县殡仪馆区域内实行限定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按照2012年11月8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殡仪馆区域内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时定点管理的通告》执行。

(三)仙佛寺景区。在仙佛寺景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处罚规定

(一)单位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禁鞭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凡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2011年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在翔凤镇建成区内分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五、举报电话

全体居民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理。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