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9
关于组织开展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局、州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恩施州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监督办法》(恩州科发〔2015〕32号)和《恩施州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恩施州财规〔2014〕8号)文件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13-2017年度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3年来立项并已执行完毕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验收方式

采取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方式。州科技局组织专家,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作为PPT),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三、验收程序

(一)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技术报告、项目实施绩效报告、附件。

附件装订顺序:

(1)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3)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4)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5)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其支出明细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2.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照项目任务书,认真审查《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符合验收要求的,提出“同意申请验收”的审核意见,推荐到州科技局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七份,并报州科技局计划科。

(四)验收。州科技局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

(五)通过验收后,州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州科技局计划科。如不能按期进行验收,应向州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对实施到期的项目,不提出验收申请,也不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的,视为该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项目进度超前的承担单位可提前申请验收,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项目,最多可提前半年验收;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以上的项目,最多可提前一年验收。

(三)验收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项目编号需填写准确,2014年及以后立项项目编号可在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查询,也可向州科技局查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光亮,联系电话:8417252

 

附件:1.附件一:2013-2017年应验收项目清单.xls

2.附件二: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3.附件三: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会议验收执行情况报告.doc

4.附件四: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表.xls

5.附件五: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2至附件5请在州科技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恩施州科技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