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3
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8月22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郑翔,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张宏业,法制局副局长孙萍,科技信息化局巡视员吴恒出席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郭林介绍,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信息共享和信息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也出现了伪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等问题,对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对此,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证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全环节精准打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买卖身份证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记者:买卖身份证违法犯罪在网上呈现出了什么样的特点?

张宏业:买卖身份证违法犯罪本来属于传统违法犯罪,但是近年来如同其他违法犯罪一样,越来越多地转移到互联网上。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发布买卖身份证信息,利用网络即时通信工具联络,利用网络支付工具付款,利用快递物流发货,已经发展成为非接触性的违法犯罪链条。违法犯罪人员反侦查意识强,活动、影响范围更加广泛,且将部分身份证信息卖给境外诈骗团伙。因此,对该类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记者: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有的还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和盗用居民身份证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法律对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

孙萍:我国法律对于打击有关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规定比较完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居民身份证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处罚,还有行政处罚。

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行政处罚。

各部门和公民共同努力保护身份证信息安全

记者:为防止居民身份证被冒用,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想了很多办法。作为公民个人,该如何有效防范自己的居民身份证被冒用?

黄双全:公安部对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居民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居民身份证正常使用秩序。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公安机关和社会相关用证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共同努力。

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将不断提高居民身份证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涉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将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议社会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居民身份证人像、指纹信息以及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认真核查证件真伪和人、证一致性,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

我们对公民个人有四点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二是居民身份证一旦丢失,建议尽快就近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证办证大厅办理挂失;三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四是建议公民个人不出租、不出借、不转让居民身份证,不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记者:公安部将如何拓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应用渠道?

吴恒:目前,公安部已经通过三种渠道提供全国人口信息共享服务。一是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在电子政务外网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服务接口,满足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需求。二是依托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在互联网提供网上身份核验服务支撑,解决群众网上办事“我就是我,是我在办”的问题;三是向银行、证券、铁路、民航、电信运营商等单位提供“总对总”的实名比对服务。

在此基础上,公安部将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具体业务场景,增加失效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服务,在企业和群众线上办事环节中有针对性地提供“实人+实名”比对或“实人+实名+实证”比对两类辅助性身份核验手段。其中,“实人+实名”是以姓名、身份号码、人像等三要素进行比对,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的问题。“实人+实名+实证”是以姓名、身份号码、人像、证件有效期等四要素进行比对,解决“是我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在办”的问题。

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高压态势

记者:下一步对于涉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动,公安机关如何进一步深化打击?

郑翔: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不仅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而且会滋生和诱发诈骗、盗窃、非法经营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进一步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将重点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强化线索摸排。全国公安机关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的“云剑”行动,全面梳理排查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打击“套路贷”活动以及追捕在逃人员工作中发现的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犯罪线索,循线追踪、深挖彻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在加强网上巡查的同时,将进一步强化警企协作,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网站、网上商户、QQ和微信群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依法开展侦查打击工作。

三是强化专案侦查。对重大案件,公安部将采取挂牌督办、直接组织侦办的方式,集中各地优势警力,治安、刑侦、网安等警种合成作战,开展专案侦查工作,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对使用虚假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等与其相关联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要依法打击处理,切实维护居民身份证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坚决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