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填报评价信息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06
关于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填报评价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研究,决定开展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填报评价信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填报需具备的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填报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标准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二)符合必要条件1-4项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确认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体系及标准

(一)评价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二)指标含义。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3.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4.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5.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6.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三、相关要求

(一)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附件)。

(二)各县市科技局要积极与经信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搞好衔接,组织、指导好本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填报。

(三)各县市科技局要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doc 

 

 

                                                                恩施州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