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川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9
关于印发《利川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1174/2020-978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利川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利智建办文〔2020〕2号
文件类型: 利智建办文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利川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川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利川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智慧政府建设。

第五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制度标准宣贯、目录管理、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

第二章 资源目录管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级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应当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全市实行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各部门应按照省、州有关标准规范,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资源共享和目录编制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设,保障统筹管理、动态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药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市场价格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民主法治建设、执政能力建设、投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共享工作体系

第九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依托移动云、市级政务云为主互联构建。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体系由数据共享服务的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及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提供部门负责通过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数据服务,与本部门共享目录挂接;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各部门共享平台的数据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授权;负责对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直接授权。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使用用途,提出共享平台数据使用申请,列明申请理由,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四章 数据提供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提供数据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各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需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利用,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式提供数据;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采用非在线文件交换方式。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的时限提供数据,保障及时更新。

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通知提供部门更正。

政务部门间提供数据不一致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

第五章 数据使用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共享数据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环节通过共享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九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检查。同意受理的,将数据申请材料转交提供部门进行办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应在提供部门回复授权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由共享平台直接授权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授权结果应同步告知提供部门。

第二十二条 授权时限以共享平台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数据共享申请。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共享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校核期间,数据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时,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定期公布授权办理、数据调用和数据可用性等情况统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提供部门、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使用部门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政务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全市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通知整改: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数据;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