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4
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
索引号: 011471174/2020-1092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政策法规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鄂政发〔201925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0]6)等精神,全面推进落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条 概念界定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按“3+X”模式确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X”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条 工作目标

2020年,利川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2020年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总面积或宗数的5%

2021年,利川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制度,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四条 操作流程

标准地”实行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按程序分别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住建部门申请取得施工通知单后,即可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施工,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和达产复核。

第五条 出让前准备

(一)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川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灾危评、洪水影响区域性统一评价;根据实际开展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土地出让方案中,在出让公告中向竞买者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标准制订

利川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

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按具体项目实际确定。

(三)地块定标

利川经济开发区管委要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定标”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发改、科经、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部门在“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3+X”控制性指标的具体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前期开发

在实施“标准地”出让时要严格实行“净地”规定,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第六条 按标出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恩施州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供地。

第七条 签订合同和承诺书

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先建后验”承诺书》,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第八条 审批服务

利川经济开发区建立“标准地”项目辅导服务机制、审批领办机制、全程帮办代办机制,设置项目审批帮办窗口,开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对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确保项目精准落地。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按要求签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后,可按《利川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建设“先建后验”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市优组发[2019]3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先建后验”。

第九条 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项目主体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积极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第十条 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向开发区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达产复核

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科经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复核达标的,出具《复核验收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全程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把好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承诺。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

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具体由发改部门牵头制定管理办法。

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及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利川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利川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投资建设合同(范本)

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4.竣工验收意见书

5.达产复核验收意见书

6.利川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



附件1


利川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指导性控制指标


拟按“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容积率: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2.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含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经济开发区200万元/亩。

3.产出标准:经济开发区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

4.能耗标准:原则上为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5吨标准煤/万元,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环境标准:建设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行业准入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

1)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2)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最新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不同产业要求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予以提升优化。

5.安全生产管控标准:达到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6.不同产业要求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予以提升优化。



附件2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等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及使用要求

(一)项目建设地点: 。

(二)出让地块号: 。

(三)项目准入行业:。

(四)项目出让面积:㎡(合 亩)。

(五)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其它规划指标详见规划条件。

(六)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七)土地出让价款万元,约定缴款期限年月  日前缴清。

(八) 乙方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交付土地;双方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

(九)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年;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乙方不能按期开竣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乙方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甲方书面申报。

(十)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年,在年月日之前达产,年土地产出不少于万元/亩,年税收不少于万元/亩。

(十一)乙方同意本项目安全生产管控标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部门标准执行。

(十二)乙方同意本项目符合以下环境标准:

1.空间准入标准:符合利川市环境功能区划及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2.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最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按环保部门标准执行。

(十三)项目竣工和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竣工核验、达产复验申请。

二、其他约定

(一)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核验、达产复验的,视同竣工核验、达产复验未通过。

(二)竣工核验时,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

(三)达产复验时,亩均税收、安全生产标准、环境标准任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达产复验不予通过。

(四)乙方承诺但未按时通过竣工核验或达产复验,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条件履行义务,且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限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达产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三)竣工核验或达产复验未通过的,在整改完成前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或抵押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各类政府性奖励和荣誉的资格;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州、市及其部门规定将违约情况纳入本级公共诚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四、建设项目竣工核验由利川经济开发区组织,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单位配合;达产复验由科经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税务、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变更登记的相关依据。

七、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湖北利川经济开发区管会: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及其他部门无关。


承诺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竣工验收意见书

出让基本情况

受让人


土地坐落


用地面积


交地时间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其他指标


竣工验收部门联审

用地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工程质量


住建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消防


人防


综合验收意见

模板1:经部门联审验收,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模板2:经部门联审验收,该项目**指标未达到,受让人应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不履行的申请法院执行,并列入征信系统。

附件5

达产复核验收意见书

出让基本情况

受让人


土地坐落


用地面积


交地时间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其他指标


达产复核验收

能耗


科经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亩产税收


税务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发改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环境影响


环保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综合验收意见

模板1:经部门达产复核验收,该项目验收合格

模板2:经部门联审验收,该项目**指标未达到,受让人应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不履行的申请法院执行,并列入征信系统。



附件6

利川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

出让申请→1.开展出让前期谋划,提出土地出让申请

2.有关部门根据要求,明确规划指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及单位能耗、安全生产管控、环保标准等具体内容

出让决策→ 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明确地块出让相关事项

土地出让→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在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

2.项目业主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项目业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告知承诺→1.代办员实行代办服务

2.项目业主根据承诺事项清单,作出承诺并公示

3.项目业主组织设计

4.项目业主先行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1.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书面向开发区申请竣工验收

2.开发区牵头,住建部门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等单位对照承诺标准进行联合验收,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3.竣工验收合格,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竣工验收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

达产复核→1.约定期限内,项目业主书面向开发区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

2.开发区牵头,经信部门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生态环境、安监、商务等部门进行达产复核,3日内出具意见。

3.达产复核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

落实奖惩→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