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经委关于加强全州煤炭行业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5-06-15
州经委关于加强全州煤炭行业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经煤[2009]81号

州经委关于加强

全州煤炭行业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煤炭行业管理,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州经委现就加强全州煤炭行业管理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强化行业统一管理

州经济委员会是全州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全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州经委的领导和指导。为了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州经委要求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至少要配备3人以上行业管理专职人员,稳定开展行业管理各项工作。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除自身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外,对州经委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各类统计报表、情况反馈意见及考核汇总情况等)必须认真落实,按时完成。州经委将定期对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切实加强持证生产矿井的各项管理

目前,我州煤矿大部分已进入技改,正常生产矿井为数不多,要认真组织生产矿井的正常生产,并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对持证生产矿井的管理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重点抓好五大系统的完善和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要认真落实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特别加强对生产矿井“一通三防”、“一坡三档”、顶底板、瓦斯、透水、机电设备等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煤矿企业对上述环节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治理到位,否则,必须责令煤矿停产整改。

2、认真查验证照。煤炭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矿井检查矿井持证情况,并加强对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顶板支护工的证件管理,要求煤矿切实做到人证一致,并持证上岗。

3、严格检查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和下井作业人员控制情况,严禁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一但发现矿井法人代表、矿长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和有“三超”违章现象出现,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技改矿井建设管理

抓好已开工技改矿井建设管理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州煤炭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全州仍有部分已批准技改立项但至今仍未申报开工建设的煤矿。各县、市主管部门要对未开工建设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列出清单上报州经委。州经委规定,到2009年底仍未获准技改开工的煤矿,原则上不再批准技改开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开工技改煤矿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督查技改煤矿严格按设计施工。煤矿技改设计是煤矿建设的根本依据,煤矿技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获批准的技改设计方案。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改矿井施工情况的现场检查,发现煤矿在技改建设中凡有与设计方案不符的工程,必须一律下达停建指令。确因地质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设计的,要督促企业按规定程序修改设计并报经批准后才能继续进行施工。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近期要对所辖已开工技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查处技改矿井的违规行为。

2、切实抓好技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管理。技改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标准组织施工。各技改矿井都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技改矿井建设延期必须报州经委批准,并严格按批准建设工期执行,确因地质和煤炭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只批准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其工作程序为:煤矿企业向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主管部门派专家进行实地踏探,需修改设计的,由县、市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煤矿企业凭县、市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按工期提出延期意见,上报州经委审查批准,确定延期时限。修改设计未提出延期的,一律按原批准工期执行。因其他原因增加工程量需要延期的,由煤矿企业申请,县、市主管部门派专家实地踏探并提出意见后,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州经委审批。凡未按上述程序和条件办理的,州经委一律不予受理。

3、严格把握试运转条件、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件关于小型技改煤矿联合试运转,需报经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全州技改煤矿联合试运转一律由州经委批准。技改煤矿联合试运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矿长具备有效资质、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具备有效资质并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凡申请联合试运转的技改煤矿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实施方案和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期限;

(2)           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           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           联合试运转期间的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           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6)           其他事项。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改煤矿企业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其申报程序为:企业向所在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市派专家实地踏探,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向州经委请示,州经委2日之内回复意见,并委托州煤炭工业协会专家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州经委批准技改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

技改煤矿联合试运转结束后,企业必须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联合试运转报告是各级部门对矿井验收的重要依据,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加强技改煤矿竣工验收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规定,煤矿建设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竣工验收申报程序规定如下:煤矿技改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首先申请试运转1-6个月,达到要求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及审查后,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报州、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企业及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请示;

(2)湖北省煤矿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湖北省改(扩)竣工投产验收现场考核评审表(县级);

(4)联合试运转报告;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审查批文;

(6)反映矿井实际的图纸;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略)。

验收程序为:

(一)资料初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

(二)专家组现场验收和评审;

(三)审查、审批: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由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并申报国家发改委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给予书面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由州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县、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整改,整改只给一次机会,限期未完成整改,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或提请县、市政府依法。企业整改结束后,向县、市煤炭行业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写出复查意见,包括整改内容,整改合格率,现场复查人员签字等材料专项上报,作为煤矿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要件之一。

五、切实加强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支护工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工作是《煤炭法》赋予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县、市行业管理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加强管理。目前,全州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培训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培训持证管理不严格,矿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人员不稳定,人证不符;二是组织不严密,培训目标任务不明确;三是证书管理不规范。针对以上问题,州经委就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出如下要求:对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支护工的培训各县、市每年必须制定培训计划,报州经委备案,州经委根据各县、市培训计划,每年度上半年统一进行安排。矿长由州经委统一安排组织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由州经委统一安排,县、市具体组织培训;支护工由州经委统一安排,县、市具体组织培训,州经委统一发证。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州经委一律不予盖章认可,并呈报省经委不予颁证。要严格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凡在我州从事煤炭相关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持省经委批准的培训资质并在我委备案。有关县、市培训机构在获得省经委批准后只能在本县(市)区域内开展培训。除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支护工培训外,各县、市要认真抓好煤矿工人岗前培训工作。对煤矿工人培训,煤矿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报县、市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六、严格瓦斯管理,认真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

煤矿瓦斯管理和“一通三防”、“四位一体”工作是防治瓦斯及煤突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县、市主管部门在防治瓦斯与煤突管理中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经常检查煤矿瓦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瓦斯治理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并是否落到实处;二是要检查煤矿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测是否准确有效,是否按规定坚持人工检测,瓦斯记录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报矿级领导审批签字;三是要完善井下设备管理,凡是发现失爆设备,必须立即停产检修,务必消除隐患后才能批准生产及建设。近期,湖北省经委、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经煤炭[2009]180号)文件,要求所有煤矿均要编制瓦斯专项整治方案,州经委、州安监局正在研究制定全州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期下发,请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按方案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