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0
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全省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下干部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由各级组织部门主管,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省和市(州)、县(市、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学时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时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以学时为基本计量单位。学时主要通过参加脱产培训、自主选学、在职学习等方式取得。计算方法如下:

(一)脱产培训

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学习,以及组织部门组织,或经组织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出国(境)培训班学习培训,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时,按培训机构考核确定的干部实际参加学习日进行计算。

(二)自主选学

省级自主选学的主要形式为:

1、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习。按照每门课件设置的学时标准计算。一门课程重复学习的,只计一次。

2、湖北干部讲堂学习。每参加1次计3个学时。

3、全省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菜单式选学。参照脱产培训计算学时。

(三)在职学习

包括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讲堂、在线学习等学习培训,其学时计算标准由各地、各单位确定。

第三章  登记与考核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托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本单位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进行学时登记管理。

(一)脱产培训学时登记

1、中央调训。按照谁调训、谁登记的原则,由调训单位将记录学员培训情况的相关数据文件输入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2、省内调训。按照谁培训、谁登记的原则,由培训机构将记录学员培训情况的相关数据文件输入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3、专题研讨班和出国(境)培训班。按照谁主办、谁登记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将记录学员培训情况的相关数据文件报审批单位审核之后输入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二)自主选学学时登记

1、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时由系统自动记录,在线学习中心管理部门定期将相关数据文件输入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2、湖北干部讲堂学时由主办单位定期将相关数据文件输入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3、全省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菜单式选学学时由培训机构定期将相关数据文件输入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在职学习学时登记

各地、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学习培训学时登记考核,由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定期上传至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干部培训学时考核实行五年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的总体要求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学习培训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100学时,5年内累计学习培训达500学时以上。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实行五年考核,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内应当参加一次主体班学习。

干部参加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实行年度考核。干部每年参加自主选学不少于40个学时,多学多计。干部参加在职学习每年要求完成30个学时。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干部参加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主体班学习未达到学时要求的,可通过自主选学弥补,缓解工学矛盾。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学时年度考核达到70学时为达标,低于70学时为不达标。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五年内通过脱产培训、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累计所获学时未达到550学时为不达标。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将干部参加脱产培训、自主选学、在职学习的考核情况及时记入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把干部学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促进干部培训与干部使用更好地结合。凡拟提拔的干部,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时,应附有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和学时考核情况。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干部监督部门在查阅干部选拔任用材料时,要把干部任前学习培训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要把干部学时完成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干部参加自主选学、在职学习所获学时不达标的,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干部五年内通过脱产培训和自主选学、在职学习累计所获学时考核不达标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将干部的学时完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向同级党委(党组)通报。每五年对各地、各单位干部的学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集中表彰;对没有完成学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考核结果要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干部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