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预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8-26
恩施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3预防预警
  3.1预警防范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处置
  4.2应急结束
  4.3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运力保障
  5.2人力保障
  5.3信息保障
  5.4经费保障
  5.5宣传、培训和演练
  6监督检查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和流行,保障广大旅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员的及时疏运和应急物资的及时运输,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恩施州境内营运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跨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任务,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营运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运力储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事件,要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做到在控制重大传染病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和蔓延的同时运输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确保车船交通运输工具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州交通运输局成立恩施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开展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州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州运管处主任、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局长、州交通物流发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交通运输局各科室负责人及州运管处、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州交通物流发展局分管领导组成。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负责全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与协调,决定启动或终止全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行动;
  (3)向州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指导各县市及州局直有关单位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工作;
  (5)组织开展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演练,适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工作任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相应的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
  (3)负责组织对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4)组织修订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预案;
  (5)完成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任务。
  2.2.2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中心
  根据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特点,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在州运管处、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分别设立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应急处置中心,中心主任分别由州运管处主任、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具体负责对州内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工作。
  (3)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组织运输企业及其它运输业户完成州境内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的应急运输任务;
  (4)负责本预案预备运力的准备,准确掌握预备运力的技术状况,保证预备运力符合重大传染病流行防治工作要求,确保能及时投入应急救援;
  (5)组织开展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6)完成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任务。
  3预防预警
  3.1预警防范
  3.1.1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与州卫生防疫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别在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地方建立预警信息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实行应急预备运力动态管理。由应急处置中心定期对运输企业和运输经营者预备运力储备数量及其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按照安全、适用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3.1.3应急处置中心要建立健全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工作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3.2信息报告
  3.2.1重大传染病流行事件发生、发现地的道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和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证。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30分钟内报告州政府,并由应急处置中心通报毗邻地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防治重大传染病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3.2.2运输企业及应急处置中心还需报告如下情况:
  (1)重大传染病情的实际发生情况及其预防、控制情况;
  (2)紧急物资运输情况;
  (3)车船交通工具储备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3.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有关重大传染病情和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等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处置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快速响应,并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
  4.1.1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行动
  (1)根据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指令,决定启动本预案。
  (2)根据事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布置应急工作任务,做好组织、指挥和协调,
  (3)及时了解掌握和督查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应急处置中心及有关县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要求,组织应急处置中心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车站、渡口、码头、路口等设立交通运输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协助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对车船交通工具、相关人员进行卫生检疫,实施源头控制。
  (5)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及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宣传教育。
  (6)做好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所需的运输保障及相关协调工作。
  4.1.2应急处置中心的行动
  (1)按照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具体负责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2)配合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车站、渡口、码头等地方设置检疫站或留验站,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对车船交通工具、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免疫措施。
  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辆、船舶、站(点)、码头、渡口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其他必要的卫生检疫措施。
  (3)重大传染病情发生后,对正在载运途中或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辆、船舶,立即通知该车、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应急处置,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报该车、船途经地和到达地的道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4)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船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采取措施保证重大传染病情应急处置所需运输的人员(包括防疫人员、医护人员等)及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及时运输。
  承担应急运输的车辆,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
  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和使用。
  (5)了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情况,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包括车站、码头、港口)做好现场监控和源头防范工作,把好车船及人员进、出关。
  (6)及时向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1.3运输企业及经营者的行动
  按照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应急处置中心的具体安排,抓好源头防疫和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1)对车辆、船舶、站(点)、码头、渡口、货物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参与应急运输。
  (2)在车辆、船舶、站(点)、码头、渡口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船,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3)配合卫生部门对车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及乘客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及时报告并送交留验站或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4)要求乘客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对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不得售票。客运站、渡口、码头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把车船及乘客、货物过渡关、进(出)站(港)关、上(下)车(船)关。
  《旅客健康申报卡》由旅客所乘坐的车船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交终点客运站、港保存(在中转客运站、港下车船的旅客,其《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由中转客运站、港保存)。
  (5)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及乘务员需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①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站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港报告;
  ②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③封闭已被传染或可能被传染的区域;
  ④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站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道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⑤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染疫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6)按照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应急处置中心的具体安排,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运输任务,督促车船驾驶员、乘务员遵守下列规定:
  ①车船在载运旅客、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②事前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③保证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④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⑤应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4.2应急结束
  重大传染病疫情已得到控制,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危害已经消除,根据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指令,由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
  4.3总结评估
  在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行动中所造成的损失、经验教训以及恢复正常运输秩序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报告。
  5应急保障
  5.1运力保障
  重大传染病情应急处置所需预备运力,由州运管处、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应急运输车船的落实,并对运力储备严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运力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道路运输运力储备:客车100辆2500座位,货车100辆500吨位,按县市储备。即:恩施市、利川市客车各20辆500座位,货车各20辆100吨位;其余县市客车各10辆250座位,货车各10辆50吨位。
  水路运输运力储备:监督艇一艘、救生船13艘(其中机动船8艘、橡皮艇5艘)。
  5.2人力保障
  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把应急处置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和相关人员,保证在接到重大传染病情信息报告后,30分钟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按各自职责执行任务。
  5.3信息保障
  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运输企业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零报告制度,并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示。
  5.4经费保障
  应急经费保障由州、县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奖励、演练、培训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5宣传、培训和演练
  5.5.1宣传
  (1)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运输企业要加强重大传染病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教育。
  (2)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及运输企业要结合本县市、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工作宣传,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5.5.2培训
  (1)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定期组织人员参加省、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知识培训。
  (2)运输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做好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企业自救、互救能力。
  5.5.3演练
  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应急演练。
  6监督检查
  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中心及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内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协助或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时,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者应急保障、应急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车船交通工具防治重大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州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